禁止限制贸易行为理论与职业体育运动中的处罚措施——以加拿大实践为例
郭树理
【摘要】禁止限制性贸易行为理论是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判断一项商业交易是否合法时,经常使用的司法理由之一。随着职业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发展,该理论目前已经开始在职业体育领域内适用,如果某一体育行会对运动员的禁赛处罚措施超出法律许可的合理范围,则可能被法院以限制贸易为由,予以撤销。
【关键词】限制贸易;体育;禁赛;加拿大
【全文】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商法(Business Law) 中,禁止限制贸易行为(Restraint of Trade ) 是一条非常重要的判例法原则,其含义通常是指,如果合同中有条款对某人从事贸易或进行某项业务的条件进行限制,那么这样的条款有可能会被法院以“限制贸易”为由,认定为无效。[1]
目前随着世界范围内职业体育运动的日益商业化,职业体育运动被越来越多的人视为一项有利可图的经济活动。体育组织能否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或者给予纪律制裁,禁止或限制教练和运动员从事体育运动以获得经济收入? 禁止限制贸易行为这条法律原则能否适用于职业体育运动领域? 禁止限制贸易行为原则已经运用于经济领域很长一段时间了,目前职业体育领域也开始有当事人根据它进行申诉或诉讼,因此这一古老的法律原则现在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1 职业体育领域的限制贸易行为
在英美法系国家职业体育领域,曾经发生过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案件,它们全都与违禁药品有关。那些由于服用违禁药物而被体育组织处分的运动员,以对其禁赛处分是限制贸易行为为由,提起诉讼。因为被查出第二次服用违禁药品而被终身禁赛的加拿大短跑运动员本•约翰逊(Ben Johnson) ,在他不断地寻求解除禁赛令的努力中,也是以这一原则作为他主要的抗辩依据之一。
职业体育领域还有很多可能构成限制贸易行为的实践,例如:在球队集体商业赞助合同中对运动员个人商业广告权利的限制;体育行会对体育俱乐部的转让的限制;体育行会对运动员的会员资格的限制;以及体育行会对球员在同一联赛之内和不同联赛之间的转会施加的限制;等等。加拿大法律专家希拉里•芬德利(Hilary Findlay) 明确指出,禁止限制贸易行为这一法律理论如果运用到职业体育界,对于体育教练、运动员和体育组织的意义将非常重大:“长久以来,谋生的权利
是由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并严格加以维护的神圣权利。许多运动员、教练以及职业体育运动中的其他参与者目前正通过运用他们的运动技能和知识直接获得经济收入,或者由于其在体育界取得了巨大声誉,通过运用其影响力与某些商业组织或媒体合作,获得从事有大量经济报酬的商业活动,从而间接获得收入。在法律上对这种赚取货币酬金的权利的任何限制(不管其是直接或间接的) 都可定性为限制贸易行为。在这里所指的这种限制是不合理的限制,因而是非法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