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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募捐中捐款余额所有权问题探析

  2. 社会募捐中的法律关系
  进一步说,募捐是为特定人的目的而为的募集捐助,属于受益人特定的利他赠与合同,存在三方法律主体即赠与人、受赠人和受益人;形成了三种法律关系,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补偿关系,赠与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对价关系,受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涉他关系(或称履行关系)。[23] 在此三方法律关系中,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补偿关系,是债务人所以愿意与要约人订立利他赠与合同而为给付的原因关系;赠与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对价关系,通常为某种契约关系,但不以此为必要,是赠与人所以欲使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的原因关系;受赠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涉他关系,第三人虽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但不因此成为利他赠与合同的当事人。
  社会募捐属于赠与合同,其具有与一般赠与法律关系不同的特征:
  一是捐款人具有不特定性。通常情况下,社会募捐中捐款人并不署名,即捐款人并不明确,当然也并不排除实名捐助的可能,但捐款人具有一定的不特定性是显而易见的。募集人是向整个社会或某个特定范围的人群发出要约,这些不特定的人便取得承诺资格,都可能成为捐款人。这相较于一般赠与合同而言,在捐款返回上显然几乎变得不可能。
  二是受益人的特定性。社会募捐在募捐原因与捐助主体上,有特定的目的与对象,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事而为之,主要是为了帮助特定的对象摆脱经济上的困境,如解决治疗疾病开支、解决学习费用、救灾救难和实现其他特定目的等,还可以为特定的社会事件捐助。这一特征使得社会募捐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捐赠存在较大的差异。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事业捐赠中的受益人为不特定的社会群体或特定事件。
  三是募集人的中介性。募集人虽然在募捐法律关系中是订立社会募捐合同的主体,作为利他合同当事人。但事实上,他在整个募捐活动中仅起一种中介的作用,连接社会捐赠人与特定受益人。这里的募集人与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明确的受赠人有很大的不同,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明确的受赠人指的是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而社会募捐法律关系中的募集人则可以是一般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
  四是法律关系目的的公益性。募捐是为扶贫济弱或为实现其他特定目的而向他人捐赠财产,不仅是一种美德和受到社会鼓励的行为,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带有公益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救灾救助治病或助学等。募集的款项在使用上必须符合所发出的募捐要约中申明的内容,不得改变,因为这不仅涉及捐款人的意愿,还涉及受益人的利益,捐款在使用用途上是否合情、合理,符合募捐的目的、广大社会公众的心理预期和社会价值取向、道德观念,其实也是立法上在决定捐款余额所有权的归属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考量整个社会募捐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及变化的过程,并结合其利他合同的属性和社会公益性,现将该法律关系中涉及的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作一分析,以便明确对捐款的使用、管理权,为解决捐款余额归属问题提供理论基础。
  首先,捐款人是利他赠与合同当事人中的承诺方,即当收到募捐人发出的就特定目的捐款的要约后,实际为捐款行为或作出捐赠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即构成了对募集人的要约的承诺,从此成为募捐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并据此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决定自由捐赠。因具有社会公益目的和道德义务的赠与不得撤销,故捐赠人负有按照承诺的内容履行捐赠合同的义务。一旦承诺捐款,并交付募集人之后,捐款人便丧失对捐款的所有权。(2)有权设定捐款目的,以体现自己对财产的处分权和捐款意愿。(3)有权监督捐赠款项的用途,以保证捐款目的的实现,防止募捐款项被滥用。
  其次,募集人是利他赠与合同当事人中的发出要约一方,这种要约依自己意思表示发出并以自己名义。他是社会募捐行为的发起者,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募集人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依约定收取捐款的权利。当捐款人作出捐赠的意思表示或者直接作出捐赠行为时,募集人有权收取捐款;根据合同法,利他赠与合同属于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当赠与人不按承诺的要求捐赠,募集人还有权请求交付。(2)按捐款的目的管理、使用捐款的权利(这同时也是义务)。社会募捐本为为特定目的的利他赠与,募集人募集时已明确地表示。他只有管理、使用社会募捐捐款的权利,而不享有捐款的所有权。(3)接受捐款人、受益人监督的义务。
  其三、社会募捐中的受益人属于利他赠与合同的受益人,处于利益第三人的地位,而非合同当事人。其权利义务表现在:(1)享有受益权,在符合捐款目的的情况下,有接受捐助的权利。受益人有权根据捐款人和募集人订立的利他赠与合同获得捐款的权利,享有社会的救助权。(2)按捐款意图使用捐款的义务,即受益人使用捐款必须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3)享有债权请求权。当捐款人不按捐款的目的交付款项,可以向募集人请求交付;行使请求权所获得的捐款只能用于特定的目的,不得挪作他用和作为致富的条件。换言之,它不因行使请求权而获得捐款(含捐款余额)的所有权。(4)以债权请求权为基础的诉权。当募集人或其他人侵犯其受益权时,可以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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