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是指缔约当事人双方不为自己的利益设定权利,而是为使第三人直接享有和取得权利而订立的合同。利他合同中存在三方主体,当事人为缔约双方,第三人不是缔约当事人,也不是通过代理人参加合同的订立,但可能基于合同的约定直接取得合同利益,第三人常被称为受益人,受益人可以采用明示或默示方式表示接受合同利益,也可以放弃合同利益。利他合同中受益人获得权利的依据,理论上主要有权利让与说、无因管理说、代理说和权利直接发生说。10 通说认为应采取权利直接发生说,即第三人基于利他合同直接取得独立的权利,既非基于第三人承诺,也非继受当事人的权利,实际上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使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第三人。[11]
根据各国立法、司法及学说,利他合同可以划分为三大类型:其一是“缩短给付的第三人利益合同”。[12] 即在利他合同中,债权人往往对第三人负有某种给付义务,而债权人本应履行这项义务。但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签订利他合同,债权人不向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义务。这样实际上是一人的履行消灭了二人的债务,达到了债权人自己向第三人履行的效果,即缩短了履行时间,又简化了履行手续。其二是“具有照顾性质的第三人利益合同”。[13] 在利他合同中,有时债权人对第三人并无给付义务,但债权人为照顾第三人,使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从而达到扶助第三人的目的。如利他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益人履行义务,从而达到扶助第三人的目的。故学者将具有这种功能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称为“具有照顾性质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其三是“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即特定合同一经成立,不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债务人对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负有注意、保护等义务,倘若债务人违反此义务时,就该特定范围内的人所受的损害,亦应依
合同法原则负赔偿责任。[14] 该制度为德国帝国法院所创,其意义在于弥补关于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不足所导致的不公平情况,强化对债权人或受害人的保护。但鉴于其在内容、权利产生依据以及目的和第三人范围上的区别,[15] 受到了德国学者拉伦兹的批评,特将其与真正的利他合同加以区别开来,专门称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不是一个“真正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16]
必须指出,利他合同本身不是独立的一种合同类型,并无抽象的利他契约存在。[17] 换言之,利他合同存在于各个具体的有名合同或无名合同中,比如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各种普通合同中都可能存在利他合同的情形,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创设了某项权利。利他合同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规则,或者说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在权利义务上对第三人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与普通的合同相较,利他合同的显著特点在于其内容的一部分使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取得权利,同时可以说,利他合同在结构上实为一普通合同并附有一项第三人利益的约款,此项第三人约款改变了契约给付义务之方向。[18]
根据我国《
合同法》第
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中,无偿转让财产权的一方为赠与人,而无偿受领财产权的一方为受赠人。通常而言,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只涉及赠与人与受赠人两方,不涉及第三人。但事实上,利他合同正是在赠与合同中打开了缺口,成为最早允许第三人向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的特殊情形——附条件的赠与。《法国民法典》第1121条便将利他合同分为债权受益人的利他合同与赠与受益人的利他合同。因此,最典型的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包括: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和以第三人为受益人的附负担的赠与合同。[19] 之所以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赠与合同为有效,其原因在于当赠与人给予受赠人一定利益时,有权要求获得某种“个人利益”。[20] 在英美法中,第三人利益合同最初通常分为为赠与受益人的合同以及为债权受益人的合同。为赠与受益人的合同在英国始于1677年达顿案,在美国始于1918年的西瓦案。[21] 后来美国《
合同法重述》(第二次)将为赠与受益人的合同纳入“意向中的受益人”合同中。
一般认为,捐赠属于特殊赠与的一种。关于捐赠这一类赠与形式是否由《
合同法》赠与合同一章来调整的问题,在起草《
合同法》的过程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有关公益事业捐赠方面的内容可以由《
公益事业捐赠法》去调整;另一种意见则认为《
公益事业捐赠法》侧重于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问题,而捐赠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赠与,捐赠合同的订立及履行属于合同法律范畴,捐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在《
合同法》中有所体现,《
合同法》正式通过文本采纳了后一种意见。[22] 换言之,捐赠是赠与合同其中的一种类型,常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赠与人、受赠人与受益人,法律关系由此变得相对复杂,但并未因增加了一个募集人而由此改变了其作为赠与合同的本质属性。笔者认为,根据受益人是否特定可以将捐赠分为为特定受益人的捐赠和为不特定的受益人的捐赠,募捐就是属于为特定受益人的捐赠,《
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所指的捐赠则为不特定受益人的捐赠,两者均属于利他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