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尽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
《保险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商法》(以下简称
《海商法》)尚未对“近因原则”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法律界、保 险界大多数专家学者均主张“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之一。目前我国保险实 践中,对有涉及到因果关系的保险事故均也采用近因原则处理赔案,其理论根据是唯物 辩证法。强调原因和结果具有必然联系,只要有一定的原因出现,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 定的结果,既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保险业较为发达的英国早在《1906年海 上
保险法》就明文确立了近因原则,该法第
55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的规定,除保 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所承保的危险近因所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是,对于非 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所致的损失,概不负责。”该近因原则确立后,被多数国家所采纳 。上百年的保险实践足以证明采用近因原则判断承保危险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因果关系的 合理性,根据因果关系来确定保险责任是保险理赔的一个重要原则。
近因原则就是指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必须是造成侵权后果的最接近的原因,中间 不应有其他原因的介入。该原则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必须具 有符合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被保险人人身损失时,为了 分清与事故有关的责任,明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而专门设立的一种原则。按照这一原 则,只要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害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就应当向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履行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者不在保险合 同约定的范围之内的,保险公司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从理论上讲,近因原则比较 简单,但在实践中,要从众多复杂的原因中判定出某一事故的近因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情。我国立法上没有近因原则的表述,对保险理赔工作造成了许多不便之处,这不能不 说是一大缺憾。
对近因原则的理解及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