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保险法未涉及的话题
黄英君;谭宗武
【摘要】保险合同有其特殊性,理论上普遍认为保险合同有四个基本原则,即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现行《
保险法》仅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但 这是一般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没能体现出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特点。《
保险法》对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亦不尽全面,对近因原则根本未涉及,但近因原则 在保险实践中经常会被运用,最终导致在实践中适用混乱。随着《
保险法》修改再次纳 入议程,有关问题应引起关注。
【全文】
近因原则的不同表述
国际保险中著名的近因原则在我国的保险法律中并没有体现,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法 官判案时适用该原则存在一定困难,这样有时可能会造成混乱。理解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的意义,首先要理解什么是近因(Proximate Cause)。
近因一语取自法律名词“Causa Proxima et Non Remota Spectatur”,其意为“应究 审近因而非远因”。中文可解释为“直接原因”,台湾学者称之为“主力近因”。著名 教授魏华林、林宝清认为:“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 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1907年,英国法庭对近 因所下的定义是:“近因是指引起一连串事件,并由此导致案件结果的能动的、起决定 作用的原因。”1924年又进一步说明:“近因是指处于支配地位或者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即使在时间上它并不是最近的。”之后,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又将近因在此基础上 加以完善重新定义为:“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 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作用的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 入。”
一般地,我们认为,所谓近因就是最直接和最接近的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当是效 果上近接,并独立发挥决定性、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近因是一种原因,近因原则是一种 准则。简单地说,根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的准则 就是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确定近因,近因为近因原则提供标准。在实践中,都是运用近 因原则去分析各种原因,最后找出损失近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