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其他国家政权机关的权力不是来源于人大的授权,其实,作为民法专家的梁氏比我们更清楚,所谓“授权”就意味着权力所有者随时可以收回,但是,我国的政治现实并非如此。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
57条),只意味着人大拥有监督其他政权机关的最后方式,未必是改变其他政权机关的决定。比如,人大可以通过决议的方式改变人民法院的判决吗?显然不能。
那么梁先生为什么会犯这样的错误呢?这是混淆了我国全国人大作为制宪机关和作为立法机关的不同角色。作为制宪机关的全国人大,确实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掌握全部国家权力,其他国家的制宪机关也是如此。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则只享有立法权、监督权和
宪法赋予的其他权力。而制宪机关和立法机关这两种角色全国人大是在不同的时刻担任的。
人大在什么时候是制宪机关?只有在人大讨论、通过制定或修改
宪法时才是制宪机关!在这个时候,人大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来源,是最高主权的表现,根据主权,制定
宪法,授予其他国家政权机关以国家权力;一旦制宪工作完成,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一样,也必须遵守
宪法所规定的权力界限,而不能行使其他政权机关的职权!否则,如果人大在平时也能行使作为制宪机关的权力,去进行国家政治生活的总安排,经常性地去调整各政权机关的职权范围,甚至经常“授权”或者“收回” ,那么要
宪法还有什么意义呢?国家的政治生活还存在基本的规则吗?
不错,我国的传统宪法学理论,一直承认人大是“全权”机关。但是,同样,在现实生活中,人大从来没有行使过全权,如果一定要说有,那也是我国历史上不正常的时期。在“文革”期间,“革命委员会”既是立法机关的常设机关,又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出现了“议事”和“执行”机关的合一。另外,在政协代行人大职权时期,也是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身兼二任。除此之外,我国从来实行的都是立法权与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离,虽然说其他所有国家政权机关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但是从来没有说人大可以越俎代庖,行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啊!因此,断言人大享有“全部权力”,那只是我们对过去说法的沿用,其实事实并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