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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谈“认真对待宪法”——评梁慧星《不宜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但是,如果按照第二种理解呢?宪法序言第七段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段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纲领,体现了宪法的原则精神,具体来说就是新中国制宪的目的。既然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法律的立法目的也就不能与宪法的立法目的相背离。因此,在其他立法中表示自己是为了完成宪法规定的目的和任务,而在立法目的的条款中出现“根据宪法”字样,也没有什么不可以。
  更何况,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本来就是源于宪法的规定,如果去掉“根据宪法”的字样,本身合法性就不足,而梁先生在这一点上的意见是错误的。
  第二,“一切国家权力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的行政权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均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吗?宪法二条全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显而易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并不“只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政权机关掌握、行使国家权力应当也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国家的其他权力也是来源于人民,而不是来源于人大的授权。该条的最后一款也表明,人民还有其他方式“管理国家事务”。而且,请读者注意,在宪法文本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之后,制宪者用了一个句号,这也证明了笔者的意思,那就是这一条和后面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没有语意上的直接联系,如果制宪者要表达人民只能通过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的意思,为什么不用个逗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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