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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谈“认真对待宪法”——评梁慧星《不宜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重谈“认真对待宪法”——评梁慧星《不宜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管华


【全文】
  自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一书出版以后,所谓要“认真对待”的东西便多如牛毛,谈到“认真对待宪法”的也不乏其人,笔者的不完全统计,就有张千帆、强世功二位。不过,话题老则老矣,宪法是否已经被认真对待了?恐怕未必!最近著名的民法学家梁彗星关于物权法草案中不宜出现“根据宪法”,否则就是混淆政体,“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尴尬境地”的“奇谈怪论”,再次验证了我的这种估计。
  梁先生的观点可以总结如下:
  第一,物权法草案第一条如果出现“根据宪法”的话,那么和现行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专利法商标法信托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的第一条,都未出现“根据宪法”四字的惯例矛盾,而且混淆了“立法目的”和“立法权源”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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