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谈“认真对待宪法”——评梁慧星《不宜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管华
【全文】
自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一书出版以后,所谓要“认真对待”的东西便多如牛毛,谈到“认真对待
宪法”的也不乏其人,笔者的不完全统计,就有张千帆、强世功二位。不过,话题老则老矣,
宪法是否已经被认真对待了?恐怕未必!最近著名的民法学家梁彗星
关于物权法草案中不宜出现“根据
宪法”,否则就是混淆政体,“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尴尬境地”的“奇谈怪论”,再次验证了我的这种估计。
梁先生的观点可以总结如下:
第一,
物权法草案第
一条如果出现“根据
宪法”的话,那么和现行
合同法、
担保法、
婚姻法、
收养法、
专利法、
商标法、
信托法、
海商法、
保险法、
证券法等的第
一条,都未出现“根据
宪法”四字的惯例矛盾,而且混淆了“立法目的”和“立法权源”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