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结果】
1、嘉禾县在未进行规划项目定点的情况下,为开发商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先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再补办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手续;
3、在开发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在缺乏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证明等要件的情况下,为拆迁人发放《
房屋拆迁许可证》;
5、在没有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对11户被拆迁人下达强制拆迁执行书。
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委、县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推进房屋拆迁,先后对11名公职人员进行了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到边远乡镇工作等错误处理,并错误拘捕李会明等3人。
【事件处理】
湖南省委省政府召开会议认定嘉禾事件是一起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并造成很大负面影响的事件。今后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此事件中汲取教训,要建立健全执法程序制度和执法监督制度,实行行政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严禁法院参加拆迁执法队。对这起事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嘉禾县县长及县委书记均被撤职,涉案官员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党纪政纪处分,湖南省检察院就此事件正式启动了刑事问责程序,同时,该县房管局也被被拆迁户告上法庭,并依法进行了审理。同时,撤销对因拆迁受牵连公职人员的处分。
三、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分析
在这起案件中,主要有三方当事人——地方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先后出场(有的拆迁案件中还涉及社区人群、银行金融机构、中介组织等),共同演绎了一幕当代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的悲喜剧,并凸现房屋拆迁问题的突出矛盾和主体间权力、权利、利益的博弈。以下我们对各方主体的预期利益及其成本考量进行简要的经验分析。
(一)地方政府
1、获取土地出让收益。通过重新规划,改善城市面貌也许是地方政府积极推动拆迁工作的一个良好出发点,但利用拆迁将城市土地高价出让给开发商以取得丰厚收益则是隐藏在良好出发点背后一个实实在在的利益诱因。从而,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和开发商的给付报价(包括土地出让金和补偿费用)之间就建立起直接联系。在拆迁成本相对不变的情况下,开发商给被拆迁户的相关补偿费用越低,就越有可能给付政府更多的土地出让金(尽管开发商并不必然将剩余资金全部上交政府,但政府也可以通过税收等其他方式获得收益)。因此,总体上看地方政府的经济立场同开发商利益正相关,并偏好与之结成利益共同体一同推进拆迁改造工作。
2、追求政绩。这是一种显性利益。在实现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中,城市建设的速度日益加快,“发展是硬道理”的口号也将各级政府干部的政绩激情鼓动得空前高涨。地方官员们不管是出于为当地谋求更大公共利益,还是为了其个人的政治前途着想,都迫切需要表现其显著的工作成果。客观地讲,这种追求政绩的利益驱动,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其最好的实现方式之一就是大力推进看得见、摸得着、叫得响的城市开发改造工程,至于它们究竟能不能给人们带来福利反而成为第二位的考量。许多地方官员因凭借各式各样的“形象工程”和“短期行为”得到了更高的官位与福利,其中脱离实际,主观蛮干,竭泽而渔、盲目开发建设,闹得天怒人怨的大坏事更是层出不穷。嘉禾县政府打出巨幅标语声称:“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面子,谁就要换位子”;“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对这个标语依据公共选择理论来剖析,不外乎反映了这样一个浅显的道理:政府决策者也是经济人,他有升官发财、获奖加薪、赢取政绩进而以权博利的“自利最大化”动机。该官员个人(或领导小集团)的决策收益同被拆迁户、一般群众甚至是普通公务员的权利和利益并不一致,有时还可能发生反向变化,即:官员们的个体政绩收益越多,则社会公众的收益越少,付出的成本代价越大。正所谓“一将功成万骨枯”的隽永内涵。
3、官员“寻租”。这通常被视为一种隐性利益。嘉禾拆迁事件发生后,有关机关调查发现,开发商(嘉禾珠泉商贸城开发公司)实际上只花了210万元人民币,就取得了超过十二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当于1平米土地使用权仅付30元!而根据《嘉禾县基准地价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规定》,这块地每平方米价格在900-1500元之间,等于开发商用210万元买到了1亿元的土地使用权,其中的巨大差额无疑就被官员和行贿者瓜分了。 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夏社民在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双方协商期间)地价从808元减到了100元(后来实交财政是30元),其差价部分让开发商用到当地居民的拆迁费用上。” 这笔钱究竟去哪里了,迄今为止还都是个谜。被官员“设租”或者与开发商联手鲸吞无疑是最大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