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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与法的区别和联系

  商鞅变法重在明分、赏功、罚罪、教民(《商君书》),本非仅致力于刑法,但后人所关注的是他的“变法修刑”,即《史记·秦本纪》所谓“卫鞅说孝公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孝公善之。”自商鞅开始,秦国被视为严刑峻法之国。尽管秦始皇曾“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全面建设法制,并取得积极成效。“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脩饬。……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史记·秦始皇本纪》)但后人所注意的主要是“秦政不改,反酷刑法”(《史记·高祖本纪》之“太史公曰”)。贾谊《过秦论》中的观点颇有代表性:秦“先王知雍蔽之伤国也,故置公卿大夫士,以饰法设刑,而天下治。其强也,禁暴诛乱而天下服。其弱也,五伯征而诸侯从。其削也,内守外附而社稷存。故秦之盛也,繁法严刑而天下振;及其衰也,百姓怨望而海内畔矣。”
  强秦严刑峻法,天下人所能感知到的:法即是刑,刑即是法。所以秦朝被摧毁时,刘邦进入秦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史记·高祖本纪》)这一约法是汉法的开始。这最初开始的汉法无疑属于刑法。随后,汉朝取代秦朝,秦法仍长期施行,汉朝各代君主都致力于省刑约法。《史记·孝文本纪》载:“汉兴,除秦苛政,约法令,施德惠,人人自安,难动摇,三矣。”“上曰: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今犯法已论,而使毋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为收帑,朕甚不取。其议之。有司皆曰:民不能自治,故为法以禁之。相坐坐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所从来远矣。如故便。” 司法部门曾起诉淮南王长与棘蒲侯太子奇谋反,“群臣议,皆曰:长当弃市。帝不忍致法於王,赦其罪,废勿王。” 这时开始,在政界人物和百姓的心目中,法主要是指刑法。其后班固著《汉书》,专设《刑法志》,但后世的学者,从社会规则这一意义上论法时,比较重视的是法的罚罪的义涵(刑),而不再那么重视法在明分、赏功、教民等方面的涵义了。
      [本文是《古法(灋)考释》一文中相关内容的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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