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票价款属于格式条款,《
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从格式条款的角度来看,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北京铁路局和铁道部并没有遵循公平原则定价。因为从铁路部门公布的现行价目表来看,软卧、硬卧、软座、硬座等不同的服务品种作出了有差别的定价,但对有座号与无座的不同服务品种却作出了无差别的定价,站票旅客支付与有座票相同的价款,却在列车走道与众多无座乘客承受拥挤环境,加之列车上人流来回挤动,旅客便处于站立状态,也时刻感到“站立不安”,这种运输服务结果与所支付的票价差距甚远。铁路部门无视铁路客运中的差别服务,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以“强者”身份违反公平原则,对有座票与无座票不作合理区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规定,应属于显失公平行为,该铁路客运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作为受损一方的原告有权提出变更请求。
对站票座票同价提出质疑,可以有许多办法,比如写公开信、上书、撰写文章等,但作为学习法律的我们来说,采取诉讼的方式可能更好一些,何况这个问题本身在我们看来也具有可诉性,此前已经有江西旅客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出了诉讼,状告了北京铁路局。作为学习法律的法律人,作为高校任教的青年教师,作为一普通的公民,以自己的行动参与到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中来,践行我们的行动法治。实现法治,固然有有完备良好的立法,有公正的司法和执法,但更需要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尤其是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上,这种自下而上的推动方式尽管是微不足道的,可能耗费人的时间、精力,但更多的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并且能够自觉的为权利而斗争,寻求保障,讨回公道,这应该对提高民众的法治观念,更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只惜,直到目前为止,法院还没有受理此案,只是电话告知我们本案不属于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属于价格制定问题,建议我们到国家发改委反映解决。事实上,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站票座票同价问题属于旅客运输合同中的一个价价款条款问题,具有可诉性,完全有理由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对于这个案件,我们还会继续。不一定指望官司在实体上一定要打赢,只期待一个程序上的权利保障,并且重要的是通过这一行动来进一步发出我们自己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