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权权行使主体产生的程序保障
仲裁权由仲裁庭来行使,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的产生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首先双方当事人要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如果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1 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织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这一程序在于保障双方平等地拥有选择仲裁权行使主体的机会,保障仲裁权行使主体的法定性、权威性。
2.仲裁权取得及行使的程序保障
仲裁权的取得基于当事人在法律授权范围内的授权。首先要有仲裁协议,明确表明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愿,之后要递交仲裁申请书,具体授予仲裁庭解决某项争议的权力。在当事人选定或委托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后,仲裁庭便合法取得了仲裁权。
仲裁规则为仲裁权的行使设立了较完备的程序,包括案件受理权的行使程序,庭审权、调解权的行使程序,调查取证权的行使程序以及裁决权的行使程序,从而把仲裁权纳入了法定程序之中,使得仲裁权的行使有了法律程序的保障。
3.对仲裁权抗辩的程序保障
设立对仲裁权抗辩的程序是保障仲裁权实现的重要内容。包括:(1)对仲裁权行使主体公正性的抗辩。按照仲裁法律规范, 如果仲裁权行使主体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或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都可提出抗辩。(2)对仲裁权行使根据和过程违法的抗辩, 如果未经当事人合法授权而行使仲裁权,未经合法通知即作出缺席裁决或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未给予参加仲裁的机会,未提供平等辩论的机会以及仲裁员超越法定权限行使仲裁权等,当事人均可抗辩。(3 )对裁决不具约束力的抗辩。如没有仲裁协议或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
(三)司法保障
司法保障是国家司法机关即法院基于法律规定,对仲裁权实现给予的保障。它包括对仲裁权实现过程中的支持与协助,也包括对仲裁权实现过程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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