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授权瑕疵
当事人授权是仲裁权实现的基础。因此,当事人授权瑕疵是仲裁权实现的根本障碍。一般来说,当事人授权瑕疵既包括当事人瑕疵,也包括当事人瑕疵授权。
1.当事人瑕疵
当事人瑕疵是指仲裁当事人不是合格的授权主体。
首先,仲裁当事人不具有仲裁当事人能力。其次,没有订立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不是合格的授权主体。
2.当事人瑕疵授权
当事人瑕疵授权是指合格的仲裁当事人所授予仲裁机构的仲裁权有瑕疵,从而导致仲裁权实现的障碍。当事人瑕疵授权包括仲裁协议瑕疵和仲裁授权瑕疵。
(1)仲裁协议瑕疵
仲裁协议瑕疵是指仲裁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这种瑕疵一般包括:(甲)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即没有明确将争议授权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乙)所发生之争议为
仲裁法规定的不可仲裁的事项。如当事人就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人身性质的纠纷或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达成仲裁解决的协议。(丙)未选择仲裁机构或仲裁机构选择不明确。如在合同中双方只达成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但并未约定由哪个仲裁机构仲裁或仅约定由某地仲裁,而未明确在某地哪个仲裁机构仲裁,而恰恰该地有多个仲裁机构存在。(丁)仲裁程序规则选择有缺陷。如双方约定在甲地仲裁委员会按照乙地仲裁委员会或国际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戊)对仲裁裁决的终局性约定不合法。
对于因仲裁协议瑕疵产生的仲裁权实现的障碍,可以通过双方达成补充协议来排除,从而合法地授予仲裁机构仲裁权。
(2)仲裁授权的瑕疵
仲裁授权的瑕疵是指当事人的直接或间接授予仲裁机构的仲裁权不合法或有缺陷。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甲)当事人具体提交仲裁的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应该是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没有仲裁协议为基础,一方当事人的授权属于瑕疵授权,仲裁机构不得对此行使仲裁权。(乙)当事人直接授权超出了法律授权的范围。如当事人授权仲裁庭拘传被申请人参加审理,授权仲裁庭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等均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授权瑕疵应区别情况消除由此产生的仲裁权实现障碍。针对第一种情况,双方可就争议事项达成补充协议,第二种情况属于仲裁授权的绝对无效,因此无法通过当事人的努力来实现。
(二)仲裁员素质及仲裁庭权力的限制
仲裁员是直接行使仲裁权的人。因此,仲裁员的素质在仲裁权实现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仲裁庭的权力来自于当事人授权和法律授权。如果仲裁庭依据两方面授权能够作出公正裁决,则并不存在仲裁权实现的障碍。但如果授权不足,就会导致仲裁权实现障碍,甚至根本无法实现。比如仲裁过程中如果出现当事人哄闹、冲击仲裁庭,侮辱、诽谤、诬陷、殴打仲裁员等严重妨害仲裁秩序的行为,仲裁庭会因无权采取强制措施而阻碍审理权的行使;对于必须参加仲裁审理的当事人经合法传唤仍不参加仲裁的,仲裁庭会因无权强制其参加审理而无法认定案件事实;甚至如果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在授权范围内调查的证据也无法明显判明双方的胜负时,仲裁庭因缺少根据“心证”作出裁决的权力而不能作出裁决或不能作出公正裁决;等等。所有这些均使得因权力限制而阻碍仲裁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