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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权的实现

  (2)调解权。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所制作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庭审权。仲裁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 由仲裁庭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审理。
  (4)调查取证权。即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 有权自行收集,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5)裁决权。 仲裁庭有权对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最终裁决,其中包括对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缺席裁决,也包括仲裁纠纷时对已经查清的事实部分的先行裁决。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法律所授予的仲裁权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
  (三)当事人授权与法律授权的协调——仲裁权实现的关键
  当事人授权与法律授权是仲裁权实现的基础,但仅有当事人授权并不必然使仲裁庭拥有仲裁权,还必须有法律依据;而只有法律授权,仅仅使仲裁权处于一种静止状态,无法启动仲裁程序。因此,当事人授权和法律授权的协调统一是仲裁权实现的关键。
  首先,当事人授权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基于当事人授权与法律授权的不同性质,当事人授权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超出法律授权范围内的当事人授权属于无效授权,仲裁庭不得依此行使权力。例如,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由法院行使,如果当事人直接授权由仲裁机构强制执行,由于法律并未把此项权力授予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并不能因当事人授权而取得该项权力,故仲裁机构无权行使该项仲裁权。
  其次,法律授权只有在当事人授权之后才具有现实意义,才真正发挥作用。法律授权只是为仲裁权的实现提供了前提,在当事人授权之前并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只有经过当事人授权,才具有现实意义。
  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并没有直接授权,但仲裁庭却能行使某项法律授予的仲裁权,比如,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这并不表明仲裁可以仅依据法律授权而不论当事人是否授权来行使仲裁权,而应认为对此项权力,当事人已间接授权,即当事人在授权某仲裁机构仲裁时,已服从于法律对该仲裁机构的授权。
  二、仲裁权实现的障碍因素
  仲裁权的实现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任何障碍因素的存在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仲裁权的实现,因此,排除这些障碍因素是仲裁权实现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纵观仲裁权实现的全过程,阻碍仲裁权实现的因素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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