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点没有经济地位就没有政治地位,这是在任何一个机构团体都是一样的,现在我们的监督机制,公司的监事会它的经济地位从而来呢,主要是从董事会的决议拨款来,甚至有相当大一部分公司是经理给监事会的,经费是这样来的。然后人事制度也是由经理决定的,他没有财权,也没有人权,所以监督是不完善的。今天上午陈苏教授说过,
公司法的修订就是研讨知识,新的
公司法很迫切地需要将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它的来源、财源和人员从董事会直接赋予监事会,而不是由股东会赋予它。
施天涛:下一个发言人是上海大学陈建平教授。
陈建平:谢谢主持人。我就讲两点想法,听了刚才几位教授的发言,我觉得从我的角度当中我们能不能换位思考一下。第一个就是这次的公司立法当中,关于对公司监督机制,运用市场的力量来进行监督这方面的立法体现。怎么说呢?我们现在完全是在考虑公司内部的机制,比如董事会啊,股东,监事会怎么搞,这些机制立法当中应当说比较完善了,但是我们发现这些所有的组织机构都是靠人在运行的,既然有人运行就有很多的道德风险。比如说英国的巴黎银行,是一个监管非常完善的机构,但是就一下子被一个人搞垮了,我们国内的银行也出了很多事,几任的银行都贪污,贪污几十亿跑到美国去了。单单靠内部的机制进行运作是不行的,特别像银行这样的机构。所以我觉得值得我们立法机构思考的就是信息纰漏,当然信息纰漏存在问题。我想至少在我们的
公司法当中对一些大的公司,对金融公司等等应该有信息纰漏的问题。通过信息纰漏使内部情况完全透明化,让市场进行监督。这样我想南方证券产生这样的问题就不至于了,我们之后补80亿进去可能就不会了。过去的广信,我们国家最大型的金融结构的破产,为什么呢?很多的公司贷了广东企业的钱,让它做担保,最后发现它根本没有能力,让他偿还,他没有资金,最后就发生了这样的事件。
第二我想今后公司立法当中还有一个可以考虑,我们这次公司立法是中国与世界
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从世界各国的比较当中看我们这次的公司立法,但是我恰恰觉得这次公司立法完全是立足于我们国内。主要是讲整个中国法人,但是我想我们06年是金融开放的底线了,大量的外资公司进来,我们怎么样对它进行监管呢?这个在
公司法当中没有体现。你比如说当时花旗集团到上海申请开公司的时候,它做混合业务,既做保险,又做银行,按照现有的体制是不行的,必须保险一套,银行一套,结果分了两个层面,一个是保险,一个是银行,但是这两个层面是资金统一了。而我们国内的银行就被我们现行的监管制度搞得死死的,搞银行的不能搞保险,搞保险的不能搞证券了,当然现在交叉了。我们在立法过程当中,怎么样把我们国内的公司立法和国际的公司立法接轨,这一点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我们现在讲的内部改革比较多,但是我们还应该从我们怎么样进入了国际社会,加大了对外开放的角度修改一些公司立法,加强对外资公司的监督机制,这一点我觉得特别重要。谢谢!
下一个是中国政法大学吴飙副教授,有请。
吴飙:感谢主持人,刚才几位专家分别从国内、国外、大陆、台湾几个方面为我们展示了完善公司监督机制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构架,听起来受益匪浅,也同时表明我们对公司监督机制的思考愈加深入,哪怕深入到深夜。对于中国学者而言思考更多的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完善我们中国的监督机制。我们注意到新的
公司法对中国的监督机制较过去有了很大的变革,其中主要的内容就是完善了、健全了监事会的制度,包括监事会的设置、人员的构成、职权、意识规则等等,与此同时设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新的
公司法为我们提供的也应当是一个以监事会监督为主,以独立董事监督为辅,与此同时以外部的财务监督为补充的监督体制。在这样的背景下就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了,我们如何协调好同一个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和独立董事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我想我们恐怕要确立一些基本的思路和理念,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制度更加完善。我想我个人思考从协调、统一,二者的价值取向,以及合理划分二者的范围进行思考。首先从价值取向上,首先要平衡协调组织利益最大化,和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最大化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知道在公司内部有几大制度困惑,这些与公司利益最大化和利益相关者最大化两个之间是存在冲突的,换句话说它们两个是反向发展的。寻求二者的和谐共存是可行的,作为监事会来讲主要由公司内部成员组成,更多是体现股东利益,独立董事是代表大众的利益,更多体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我们中国也不乏平衡大师,我们也有出色的设计者,这两者的关系,在确定我们中国公司监督机制的时候应该加以明确,我想这一点也是我们构建完善监督机制的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