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益相关者,第一个问题我讲什么是利益相关者,这个就不再解读了。我说的是监督机制的利益相关者,一个是股东相关者,因为股东是投资者,这是第一类的利益相关者,股东采取行动也可以是集体行动。再一个政府打造一个好的投资环境,有一个好的规范。有政府环境的清洁,社会和谐等等利益,也要政府监督公司行为的原因。再一个监督的利益相关者就是媒体,媒体有职业的利益。各类的监督者里边我认为最核心的利益相关者的监督者还是股东,股东是公司的本源,股东是利益的享有者,我们现在
公司法往前推进,就是培养股东的理性意识,这种理性标准不仅仅是他明白我要保护我的利益,而是知道
公司法的框架里边的按照规则捍卫利益。
第二个就是监督机制的核心结构,我是搞经济法的,我不是搞商法的,我是独立董事的角色,搞经济法视角就是关注债权利益多一点,有可能还是在特定的环境里边我可能是保守的角色。我们有很多的讨论,到底是设立独立董事还是监事会,但是经过各方面汇总意见,认为综合性的环境里边监事会这样的体制还是可以接受的。要全面铺开独立董事,一个是成本很高,另外一个社会上肯定没有那么多独立董事的资源,另外一个英、美法学的味道太浓了。我的核心结构就是这样的制度,这里边有三个意思,第一个意思就是监事和高管人员同样承担免责,美国的体制下面都是董事,董事里边就有人要负监督责任,所以我们国家的体制上监事也应该负这样的责任,如果监事不承担义务,我们就不要指望他对公司负一个好的责任。第二个大大强化公司的监事会职权,这一点刚才姜天波处长讲的很透彻了。第三点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我们05年
公司法了写一个,还要对董事会讨论的问题事项进行咨询或者提出建议,这句话的解读我是这么解读的,表面看是给监事们的一个职权,但实际上是一个义务,是一个带刺的玫瑰。如果监事会在董事会讨论问题中可以列席会议,很多公司一开董事会,马上列席监事会出席会议。过去是戴耳朵来,把嘴巴贴上一个封条,但是现在不同了。
监事在这个情况下就进入了事中监督,我的评价我们现在的监事会进入了以后,实际上是什么呢,没有投票权的董事。在美国我们讲董事惩免的制度是一致的,再一个尽到了普通人像关注自己的事情一样关注了公司利益,满足这样的分量就可以。我觉得应该把英美法学和大陆法学的相关内容结合起来,做一个普通的理解。我们要定位董事和公司有关系,监事和公司都有雇佣的关系,他们侵权的情况,危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或者他们不作为的某些行为,到底是违反违约义务还是侵权义务,我跟叶林教授做过讨论,大量的义务产生于
公司法的制定法上,如果他们有违反公司的某种行为,比如说谋反行政法律和公司章程等等,把它当成侵权对待就可以,这就存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我个人认为应该是推动过错责任,如果是过错责任太平淡了。如果是无过错行为对高管人员非常不利。我们所谓推定的过错责任就是这样,如果起诉的一方首先证明董事有某种行为,这种行为造成了公司的损失,那么公司或者股东就可以起诉了。这时候起诉到这一步就可以,余下的责任全部转给董事、被告,他们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个责任转换过去,按照严格过错责任来理解的话,任何责任都能证明。如果是按照严格的过错决定一定是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约定的,除此以外不能证明他没有过错。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推定的过错责任,这是比较合理。另外一个免责事由,不能完全局限于法定事由,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的范围,因为约定从做的时候就很难。
施天涛:我现在把主持人总结的两到三分钟转让给你。
甘培忠:好。一个是113条规定,如果董事会讨论决定的时候,这个讨论的方案被证明是错的,但是有董事曾经在会议上表示过反对意见并且记录在案的,这个可以免责,如果董事高管人员处在执行的阶段,如果出错了,我想董事高管人员就应该是免责的。第三个就是不可抗拒的事由,第四他人的违约行为,就是别人的违约可能会导致董事的高管人员免责,可能到参与到其中的人,假如没有做尽职调查,明显知道打款就回不来了,还要签合同,就要追究责任。还有一个就是说公司可能给董事们有点子,你们干什么都行,我们完全信任你们,做什么样的事情赔了就赔了,这样的东西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发生特殊的事情或者某一个特殊的行为,假如公司签署了一个行为,你公司同意不同意,你同意我们就干,你们不同意我们也不冒风险,这样的可以认定是有效的,可以免责。现在我们
公司法很多东西没有规定,我们没有判定规则,但是过不了很久,很多地方的法院审理案件就在那里讲,商业判断规则的故事。法院就会考虑下一步通过制度的完善引到
公司法里边来。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