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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发展

  台湾要采取这个资本制的时候,在资本的三大原则里面,还是有一部分保留了,并不是完全不要了。它的资本不变原则等等都还是存在的。那么它是怎么执行的呢?就是在你设立的时候,你的股份必须发行1/4,这样公司才有保证的股款在它的公司里面。那么折中式资本制度从1966年一直到现在,就把资本授权制全部不要了。为什么呢?因为它里面涉及很大的问题,第一,现在的资本发行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公司在发行各种公司债的时候,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在,可转换的公司在,那么当它发行出去的时候,公司法规定你这次发行的股份至少要有1/4,那么附认股权证,将来在转换的时候是不是要和你的公司去转换?在企业界计算这个东西的时候非常头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揭露制度不健全的话,对于投资的资本制度来讲,可能是不对等的,是一种冒险,所以它当时采取折中式的,换句话说,台湾的资本制已经到达一定程度了。我们现在看大陆,当然在2006年1月1日新法实行之前,这种所谓的分期付款的情形是不存在的,但是我担心咱们第81条,就是发起设立的公司,可以采取所谓的分期付款的方式,按照我刚才讲的,台湾在过去导致的修法的各个原因,就是因为股款很难收到,那大陆的散户多不多呢?我没有做过调查,我的意思是说,前车之鉴,大陆现在发行这种制度不要重蹈台湾的覆辙,可能这个疑问不小。
  施天涛:下一个演讲者是北京大学教授甘培忠。
  甘培忠:我要讨论的题目是公司监督制度的利益相关者和核心机构——从中国公司法的监督机制来观察。第一个问题我要谈一下监督机制的利益相关者,稍微带了一点理论色彩;第二个是监督机制的核心结构,就是我们公司法到底取什么制度安排监督的体系;第三个大问题包括如下四个问题:第一个是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关系,董事会做的决定股东会有没有权力撤销,在英美公司法里董事会做决策,股东会没有权力撤销;第二个是董事停免制度的判断标准,我们公司法只是一句口号;第三个是董事侵权行为的规则和原则,因为董事现在在中国可能成了高危的行业,往后做董事很麻烦,动不动要跟被告相联系;第四个问题我要谈一下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免责事由。
  我首先谈谈公司法监督机制所表现的价值追求。中国社会是一个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没有制度监督的习惯或者传统。公共权力的行使中一向强调集中、国家意旨或者统一意旨,这样妨碍乐观公司多元化的发展。1993年的公司法过分依赖大股东的控制,导致后来发现公司治理结构的生态完全是灾难性的。2005年立法的过程当中,包括法制办都非常重视公司监督机制的再造。参加立法的学者们也有高度的意见认同,修订以后的公司法还是比较面目一新的。我觉得我们国家现在改变了这样一个监督机制,公司法设定的制度安排,给股东诉讼及维权提供了救济的手段,另外强化了监管机关的行动力——所谓行动力就是能支配资源,能够做事。还有限制了自主股东的任意行为。我的评价就是新公司法的实行不仅能够起到规范公司行为,保证利益相关者的作用,而且对于中国政治生态结构的改变、下一步的政治体制的改革而言,我觉得公司法都做了比较好的示范作用。
  相比物权法的制定,我们公司法的修改真是集聚了天时、地利、人和。现在社会处在一个转换期,各种思潮、学术、意见不断地在冲击我们,公司法可能承担不了中国社会未来的主体发展导向,但它确实给中国社会带来一种期待,比如股东权益,股东民主——虽然这些东西不可能完全局限于公司法的领域里边,可能在全社会做发散。确实新公司法给我们国家未来的改革点亮了一个照亮我们国人心目迷盲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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