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彩礼给付行为是一种“欲发生私法上效果、并具有意思表示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意思表示,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具有希望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的意思(意愿),并把这种意思表示出来,这种行为即所谓的意思表示”。[9] (第102页)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之法律要件,无意思表示不得成立法律行为也”[10] (第291页)。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应区别对待。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项,即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11] (第160页)而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则为: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须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仅有表意行为,只能使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如使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还要看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根据私法自治原则,行为人对自己的意思表示可以附一定条件,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附的这种条件是对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进一步说,这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立即发生效力。只有所附条件成就之时,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发生私法上效果。
彩礼给付行为的实质,是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另一方的移转财产的赠与行为,这是一种附以结婚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条件实际上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之事实为内容,而非施加给接受方的义务。作为所附条件的结婚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对双方来说都只是一种期待权,任何一方都没有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接受或给付彩礼都不意味着将来必然结婚。而是否缔结婚姻,则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另外的意思表示。
至此,我们可得出结论:因婚约而发生的财产给付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前只成立但并未生效,只有当条件成就后,才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要件,发生私法上的效果。
二、物权是否变动
婚约财产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流转之后,其财产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须要进一步分析物权如何依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综观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就物权如何发生变动已形成“三足鼎立”的格局:(1)以德国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依此主义,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除须有债权契约、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外,还须当事人就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做成一个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的合意,即物权合意;(2)以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债权合意主义(意思主义),即物权变动是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不承认有物权行为;(3)以奥地利、瑞士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结合),依此主义,物权的有效变动,除当事人之间须有债权合意外,仅须另外践行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的法定方式即可。[12] (第91页)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
民法通则》第
72条为我国现今民法立法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我国现行法采取意思主义与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相结合的方式以发生物权变动,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而发生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准,所有权移转不要求另有移转所有权的合意(物权合意),而以所有权移转作为债权契约的当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