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流转之分析
谢慧
【摘要】婚约作为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与婚约密切相关的彩礼给付行为从性质上说是一种附以结婚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条件实际上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为内容,在条件成就前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并未生效。彩礼所有权在结婚之前并未发生转移,故在双方未能结婚时,均应返还婚约财产。我国相关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应基于理论分析与现实状况,参考国外立法,进一步完善婚约财产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婚约财产;民事法律行为;所有权转移
【全文】
婚约财产流转,即经由历史与习俗传承而来的婚前订婚及与其相关的财产转移与流动,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由婚约财产流转而引起的纠纷,尤其是婚约解除后有关财产的归属纠纷更是司空见惯。1 然而,我国相关法律却无明确规定。当法律不可避免地应对现实时,立法上的空白使其对社会的回应便出现缺失,而“若要有一个健康的社会,文明的人类,就必须让每一个纠纷有得以解决的依据”[1]。
2003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 第
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解释(二)的出台,意味着法律开始关注关于婚约中的财产问题,有利于保护给付方的权利,以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但问题并未因此而得到圆满的解决,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二)明显是一项针对眼前问题的应急之举,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并不利于法律的健康发展。它虽使当事人在婚约财产纠纷发生后有了“找法”之处,但这种返还规定的法理依据颇难理解。而如果只是满足于对眼前纠纷的暂时解决,则立法基础的不协调可能又会在其他地方滋生新的事端。
确定一种转移后的财产在纠纷发生后是否应予以返还、何种情况下返还以及如何返还,应首先明确这种财产所有权在财产移转后是否发生了变化及其归属的状态和性质。鉴于此,本文将着重于从民法基本理论来分析这种因婚约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