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经济法的观点,当不同权利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效益最大化”原则确定优先保护的对象。当一项权利的行使既能给权利人自身带来利益,又能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相应的利益,则该权利的效益就实现了最大化,应当优先保护。反之,如果一项权利的行使只能给权利人自己带来利益,不能给国家、社会和他人带来利益或者只能带来很少的利益,则该利益就没有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应暂时让位于最大利益。
因此,各国在决定平行进口问题是否违法时,应当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和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而作出的选择,决定专利权是国内穷竭还是国际穷竭。
在现阶段,受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政策的局限,还无法完全实现平行进口的合法化目标。
首先,平行进口会损害原知识产权人的利益,造成大量廉价同类产品涌进国内,使得原知识产权人无法收回开发知识产权的巨额投人,从而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相悖。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垄断权,合理的垄断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特殊权利,其目的是为了弥补知识产权人研制开发知识产权产品、创作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作品时所付出的代价,激发从事科学研究和文学创作的积极性,通过权利和利益的诱导,促使具有能力的人发挥聪明才智,促进社会的发展。从当前世界各国科技发展的情况来看,发达国家必须依靠科技优势才能保持其竞争中的领先地位,而发展中国家也只能通过提高本国科学技术的整体水平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争得一席之地。因此,在知识产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二者间权衡,各国不约而同选择了前者,因为如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则社会利益也将无法实现。
其次,平行进口也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受让方的利益。知识产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时间内行使专有权利,被授予方必然支付相应的对价,并为商品的制造或销售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而第三人的平行进口行为对受让方明显不利,这就违背了公平竞争秩序,实际上成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再次,平行进口可能对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一方面,由于各国的环境、原料、技术水平以及员工素质等差异,可能导致不同国家相同产品的质量存在差异。因此,如果平行进口的商品的质量与本国商品有明显差别,就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平行进口商使用不实标识,如未用醒目标签标示或不标示商品的原产地、制造商或经销商,则不仅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还会使消费者在面临产品质量问题时找不到索赔的对象,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最后,平行进口不利于保护国内产业。有些跨国公司利用平行进口或转移价格的方式来减少纳税额,影响进口国的税收和财政收人;同时由于平行进口可能影响专利权人、专利权使用人以及众多消费者的利益,势必最终损害进口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从而阻碍世界经济发展的步伐。
当然,从国际贸易发展的长远利益来看,应当促使平行进口合法化。贸易自由化是WTO的宗旨,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它要求取消各种可能对自由贸易产生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措施,而平行进口可以促进平行进口商与国内的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使用方之间的竞争,平抑国内外价格差异,促进国内产业经济的发展,促进贸易自由化;同时,也可以给进口国的消费者带来更多的选择机会,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另外,自由竞争是市场机制顺利运转的基本要素之一,也只有允许平行进口,才能消除知识产权人对于权利的过分垄断,促进全球范围内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在动态中把握利益平衡——我国对平行进口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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