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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浅析

  二、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理论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
  1 、权利穷竭原则是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
  权利穷竭原则,又称权利一次用尽原则,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
  权利穷竭原则在专利权领域得到广泛认可。所谓“专利权穷竭原则”,是指公众中的任何人在购买了合法售出的专利产品,也就是专利权人自己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的被许可人售出的专利产品之后,应当享有自由处置该产品的权利。此后,无论该购买者以何种方式使用该产品,或者进一步转卖、出让、捐赠该产品,均不应当构成侵犯该项专利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其作用在于鼓励知识产权人创造、传播知识,目的是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如果赋予权利人的权利是无限制的,就不能实现社会与个人之间的互动,就会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有悖于推广、传播知识的目的。在知识产权法上强调权利穷竭是一种公平的体现,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是平衡权利人的垄断权与社会公众的物尽其用。由此主张权利的“国际穷竭”,得出结论: 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不构成侵权。
  2 、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是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依据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又称属地原则,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只在该权利产生的区域有效,在该国或地区以外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专利权地域性理论是学者用以支持专利权“国内穷竭原则”的首要理论。该理论认为专利权是有其地域性限制的,各国的专利权是相互独立的。换句话说,专利权人的发明在多个国家被授予专利, 则就有多少个专利权。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向本联盟各国申请的专利,与在其他国家,不论是否本联盟的成员国,就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是互相独立的。也即:“专利独立原则”适用于所有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因此, 将专利产品在出口国进入市场, 只是在出口国实施了由专利权人授予的专利,并不能因为专利权人已经在出口国实施了他的权利, 而当然得出进口国授予的专利权也已经被使用的结论。
  因此,仅仅承认权利的“国内穷竭”,则平行进口行为构成了侵权。
  3、两个基本原则的分歧
  权利穷竭原则与地域性原则均为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重要原则,分别用于解释平行进口问题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结论。对此,中国学者普遍认为:对于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权,两种理论争执的焦点在于权利穷竭原则是否具有地域性 ,也就是理论界所谓的“知识产权国内用尽说”与“知识产权国际用尽说”的分歧。
  “国际用尽说”认为,经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许可而产生的专利产品,在其第一次投入市场后,专利权人就丧失了对它的控制,其权利被认为用尽 。无论何人使用或转售该产品,都无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无论他在多少个国家享有知识产权,在所有享受知识产权的国家的所有权利都全部用尽。而“国内用尽说”认为,权利用尽也具有地域性,专利权的穷竭与专利权本身一样也具有地域性,专利权在一国境内穷竭并不导致它在国际市场上的穷竭,在其他国家这一权利仍属于“未曾行使”的状态 。所以上述专利权穷竭仅适用于国内。
  4、对专利权国内穷竭和国际穷竭理论的具体分析
  从知识产权的历史渊源来看,专利权“确实是源于地道的特权”。正如有学者所精辟阐述的:“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特权。”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的表现尤其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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