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笔者认为,构成平行进口中的“真品”必须有两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有知识产权在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平行存在。这也就是说,平行进口的商品必须是依据知识产权Ⅰ在A国合法生产的,并且在B国存在着一个与知识产权Ⅰ客体相同的知识产权Ⅱ;二是判断“真品”与否时,应以出口国法律为准。这点是非常重要的。
4、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
平行进口引起了同种品牌之间的恶性竞争,削减了生产厂商的利润,所以近年来,它引起了生产厂商、经济学家和各国政府的极大关注。平行进口产品的流向一般是从发展中国家到发达国家, 从低价国到高价国。但是, Maskus and Chen 和Li 的研究表明,平行进口可以从高价格的国家流向低价格的国家。当然,这是平行进口比较特殊的情况。所以在这里仅对比较常见的从低价国向高价国的流向做一简单分析。
造成平行进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出现平行进口的根源是平行进口商受到利益驱动影响,追求进出口国家之间高额的价格差额,通常是出口国的价格显著低于进口国的价格。
价格差的客观存在是必然的。因为:首先,各地富裕程度不同,导致消费者的购买能力不同。其次,由于各地历史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生活习惯等不同,同一种商品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需求量也不同。市场经济规律决定了商家必然在考虑当地消费习惯和实际购买能力,衡量需求量和供给量的对比等情况的基础上,确定一种商品在当地的销售价格,以尽可能获取多的利益。最后,由于各国在关税、汇率、政府补贴、政府限价等方面的不同,导致同种商品在不同国家制造、销售的成本不同。
“好比只要存在电压差,则在电阻不是无穷大的情况下就必然产生电流一样!只要有价格差,在不采取完全严格禁止措施的情况下,就必然有商品流动。电压造成的电流方向是由高电位流向低电位,而价格差造成的商品流动方向是由低价位国家或者地区流向高价位国家或者地区。”
第二,平行进口商较低的再销售成本是平行进口长盛不衰的又一原因。
平行进口商既没有支付高额的专利使用许可费用,又不用承担为商品做广告、开展促销活动及配套售后服务等方面的销售成本,而是从国外市场直接购得低价商品输入到本国市场,从而可以获得颇丰的利润。学理上称之为“搭便车”。
第三,在许多国家,法律并不禁止或没有明文规定平行进口,对平行进口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这在客观上也促进了平行进口的发展。
正如Wegner教授所说:“平行进口的重要特点是进口的专利产品是‘真品’,至少在其出口国受到合法的保护,只不过产品成本高的进口国原生产商和销售商可能因平行进口专利产品的冲击而失去一定市场份额。”
第四,现代信息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平行进口商能快捷、廉价地获得全球各地的商品价格信息,这是平行进口迅速发展的另一个原因。
第五,随着市场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关税及其他各种贸易壁垒在某些产品领域的影响也越来越弱,使得跨国购销成为可能,客观上为平行进口创造了条件。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关税税率在逐步降低,到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时,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已降至4%,从而使低价产品在自由贸易下的平行进口更为有利。
但是,世界各国在平行进口的禁止或允许问题上很难达成一致,是因为:如果完全限制平行进口,就会为知识产权人垄断分割各国市场、赚取高额利润提供保障,这有违于贸易自由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达不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目的。因此,欧盟一再倡导货物自由贸易原则,并且通过法院的一系列判例基本形成了以“专利欧洲共同体范围内穷竭”为基调的判例法。
但是,如果完全允许平行进口,又会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是法定的专有权,其设立的目的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人获得利益的基础上,促进社会科技的进步,提高知识产权人特别是专利权人的积极性。平行进口问题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不断的出现,这就不得不引起人们去研究、分析、解决了。国际上对此问题有两种相对立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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