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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浅析

  所以,在这里只引用WEGNER教授的概念,即平行进口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以前已受到本国的法律保护,并以此为基础来定义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概念。
  2、专利产品平行进口概念
  由于法律制度设计的不同,相对于商标和著作权的平行进口而言,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又具有不同的特点。比照上述关于平行进口的概念的分析,笔者认为: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是指一国未经授权的进口商,在某项专利已获进口国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仍从国外购得专利权人或其专利授权人生产、制造或销售的此项专利产品,并输入该进口国销售的行为。
  3、平行进口的构成要件
  平行进口是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因而它既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又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其构成要件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㈠平行进口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进口国、出口国和平行进口行为人。
  同一产品在出口国和进口国均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即知识产权的平行存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内不可能形成平行进口,平行进口必然跨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平行进口产品上的知识产权需是在进口国和出口国均受保护的, 这是“满足知识产权的平行”的首要条件, 否则不构成平行进口。
  进口行为人是平行进口行为的直接行为人, 对其基本要求是:他不能是进口产品所含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本人或被授权人。
  ㈡进口行为人的进口行为未被授权
  进口行为人对产品的进口行为是未经权利人授权的, 即行为人是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进行进出口活动的。
  在当代的国际贸易中, “进口”行为不仅是传统贸易中物权的转移, 更重要的是对于商品上包含无形的知识创造的价值的转移, 物权的变动不能当然的发生知识产权的变动, 物权和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 “可以并行不悖地存在于同一产品上, 只有权利人同时享有这两种权利时, 才能顺利地完成进口行为” 。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本人或被授权人而言, 其具有绝对的、排他的知识产权, 各国法律和国际法律也都赋予其进口权, 因而这类主体的进口行为是属于正常途径的进口行为, 是进口行为顺利和当然地完成, 不属于平行进口中所指“进口”行为。
  必须指出,在平行进口行为中, 知识产权人对进口行为的主观上的许可,对行为的定性是有关键作用的。
  ㈢平行进口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真品”
  平行进口行为所涉及的知识产品,必须是从合法渠道生产、销售而获得或授权生产、销售而获得的, 即所谓的“真品”; 否则不构成平行进口。平行进口的商品应为“真品”,这是学界的一般观点。但究竟什么是真品,很少有人作过明确的阐述。王庭熙先生认为“平行进口的商品也不是假冒伪劣商品,而是‘正宗的产品’,这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至少在其出口国应受到保护……” 。但是他未明确指出“真品”的外延,对“真品”内涵的揭示也不清楚,仅仅指出“至少在其出口国应受到保护”。
  在知识产权领域,与“真品”相对的是“假冒产品”,是指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使用其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生产制造的商品 。可见,“假冒产品”是以知识产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一个产品虽在进口国(B国)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在出口国(A国)却不受保护,那么在A国生产的,包含此知识产权的产品若出口到B国,将会被视为假冒伪劣商品。可见,前述关于真品“至少在其出口国应受到保护”的说法是经不起推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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