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艺作品法律保护亟待完善
李绍章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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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艺作品法律保护亟待完善
■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
谈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不得不提及一个被称为“乌苏里船歌案”的著名判决。1999年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完《乌苏里船歌》后,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说:“刚才郭颂老师演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中央电视台认可共复制8000套作为礼品赠送。
这下把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惹火了,明明是咱们的民间艺术作品,央视主持人凭什么公然歪曲事实?《乌苏里船歌》是赫哲族民歌,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赫哲族人民依法应享有署名权等精神权利和获得报酬权等经济权利,容不得他人侵犯。于是,乡政府作为原告,将郭颂、中央电视台以及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一起告上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非要讨个说法不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与《想情郎》等曲调进行鉴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从双方当事人认可的10名候选人中,确定了3位专家作为鉴定人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乌苏里船歌》是在《想情郎》等赫哲族民歌的曲调基础上编曲或改编而成。鉴定结论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赫哲族乡政府同意该鉴定结论。被告郭颂、中央电视台认为3位鉴定人将作品肢解分析背离了客观事实,致使鉴定意见的结论片面而不具权威性,要求重新鉴定。鉴于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鉴定在程序上和结论上存在瑕疵,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赫哲族是一个世代生息繁衍在我国东北地区的少数民族,《想情郎》是一首流传在乌苏里江流域赫哲族中最具代表性的民间曲调,最终判决基本上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郭颂以及中央电视台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于2003年12月终审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至此,“乌苏里船歌案”终于有了一个了结。
可以说,“乌苏里船歌案”是民族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纠纷的典型案例,也把民族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推上了突出位置。那么,究竟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呢?它与
著作权法保护的一般作品又有什么不同呢?在法律上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呢?由于我国近年来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争议越来越多,人们的版权意识越来越强烈,关于民间文艺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也就很有关注的必要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