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法]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婉玲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90页。
24 C. 12,37(38),1. 君士坦兹皇帝和尤里安皇帝致大区长官埃勒皮丢斯,360年5月17日于耶那波利。前引桑德罗·斯奇巴尼书,第72页。
25 C. 12,39(40),1. 瓦伦丁尼安皇帝和瓦伦斯皇帝致大区长官奥克索留斯,398年11月19日于马尔奇那波利。前引桑德罗·斯奇巴尼书,第74页。
26 C. 12,37(38),10. 阿卡丢皇帝和奥诺里皇帝致大区长官埃吾第其安,398年5月23日于君士坦丁堡。前引桑德罗·斯奇巴尼书,第73页。
27 C. 12,37(38),10. 君士坦丁皇帝,320年3月1日于维诺沃奇城。前引桑德罗·斯奇巴尼书,第75页;另见D. 49,18,1;D. 49,18,3;D. 49,18,5pr;D. 49,18,15,1.同上,第82-83页。
28 戴东雄先生曾指出,“罗马民族是古代亚利安民族(Aryan)的支属。最初罗马人与日尔曼人同为以农业立国的民族。罗马人也以家畜为主要的财产,同时崇拜田神,经营农业。”前引戴东雄书,第35页。这种情形与我国历史上商鞅改革后的秦国的情形颇为相似。
29 [法]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第4-5页。
30“罗马对地中海地区的征服”,http://zhjyx.hfjy.net.cn/Resource/Book/Edu/JXCKS/TS010022/0033_ts010022.htm。
31 前引赵立行书,第13页。
32 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第37页。对元老阶层通过产业获得的巨大财富的描写,可见[英]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D·M·洛节编本),黄宜思、黄雨石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33 前引吉本书。
34 江平主编:《新编
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78-79页。
35 在此过程中,罗马人创制的代理制度堪称其对后世商法的最大贡献。参见前引居荣书,第13页。
36 Smhaber Ernst, Merchants Make History, p75.转引自前引赵立行书,第18页。赵立行先生认为,罗马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商人阶层。
37 [古罗马]西塞罗:《西塞罗三论》,徐奕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59、160页。
38 Norman F. Cantor, The Civilization of The Middle Ages, p.2. 转引自前引赵立行书,第18页。
39 Smhaber Ernst, Merchants Make History, p77. 转引自前引赵立行书,第19页;[美]L·S·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后的世界》,吴象婴、梁赤民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
40 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恺撒与基督》,东方出版社1999年版,第822页。转引自前引赵立行书,第20页。
41 前引朱塞佩·格罗索书,第390页。
42 前引赵立行书,第20-21页。
43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8、179页。当然,此间商法的形成还得益于注释法学派的抽象化和体系化。或许如果没有他们的工作,中世纪后期贸易复兴的成就可能就会像世界上其他地区的集市贸易一样终止,无法再进一步扩张。参见陈颐:“从中世纪商人法到近代民商法典——1000-1807年欧陆贸易史中的法律变迁”,载《华东法律评论》2002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8-300页。该文全面回顾了西方(尤其是法国)商法在800年间的生成过程。
44 参见范建、王建文:《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范健主编:《商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版;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版。此外,美国学者吉尔莫认为,商法产生于工业革命之后。在18世纪后期,还没有诸如买卖法、
票据法等商事法律(Commercial Law),契约法则更谈不上了。Grant Gilmore, The Death of Contract (Columbus, Ohio: Ohio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74) 9.中译本见[美]格兰特·吉尔莫:“契约的死亡”,曹士兵、姚建宗、吴巍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3页。这大概与美国建国比较晚有关。
45 [美]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
46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