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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与现代西方商法的起源

  由于法官和争议双方都希望纠纷解决能有据可循,于是,人们开始把每个案件的判决都记录在案,并从中编纂出可供法官和当事人遵循的习惯规则。各主要商业城市的统治当局在这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他们通过编纂商事习惯——如1056年的《热那亚习惯》、1161年的比萨的《法律与习惯》和1216年的米兰《习惯全书》——促进了商法的发展。64在海事方面,靠近那不勒斯(Naples)的阿马尔菲碑文(Tablets of Amalfi)和巴塞罗那的康索拉特法(Llibre del Consolate de mar of Barcelona, 《海商裁判判例》)一度享有极高的声誉,其权威波及的范围远远超出其所在港。65亨利·皮朗曾提到,这一时期,法国波尔多的酒类运输极为重要,因而当时运酒商船队的惯例导致了北欧海上法的产生。大约1150年,以法国大西洋沿岸岛屿奥列龙的法院所作的海事判决为内容的汇编,有对运酒商船所做出的一些“裁判”。这部案卷很早就在对姆译成了法兰德斯文,然后从法兰德斯流传到北海的各海港城镇(自然也包括英格兰),之后又传到波罗的海,在这一带,它们被称为“维斯比的海上法”,时间大概是1350年。66也是在这一时期,巴塞罗那商事裁判所适用的海事习惯集《海商裁判判例》(即康索拉特法)逐渐传播到地中海的各商业中心,并取得了支配地位。该汇集部分来源于更早的汇集,部分则来自于意大利各城市的制定法和法律汇编。就这样,在14世纪时,由三大汇编构成的“商法”(jus mercatorum)体系形成了。它们分别是(1)关于大西洋与英吉利海峡海商法与商法的《奥列龙判决汇编》(les Roles d'' Oleron),(2)适用于西地中海地区的《海商裁判判例》(les consulat de la mer);以及(3)源于波罗的海习惯的《维斯比规则》(les Regles de Wisby)。67除了各种商事法院判决以外,公证文件、银行帐簿等商事簿记的保存和整理都有助于商法的发展。
  关于商人法还有一点需要强调,即在中世纪存在着教会法和世俗法的划分,商人法只是当时并存共处的众多世俗法(还包括王室法、封建法、庄园法和城市法)中的一种。68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都不可能统揽整个世俗的司法管辖权。与此相关,每个人都生活在一种复合的法律体系之下。这种关系就像是数学中的映射:对于集合A中(人)的元素总能在集合B(世俗法)中找到与其对应的若干象,反过来,集合B中的元素也能在集合A中找到对应的象。然而对于现实生活而言,这种映射过于复杂了。随着王室的强大,商人法从属于王室法遂成大势所趋。
  由商法在西方的发展可以推知一条历史经验:商法需要和国家保持适当的距离。商法也许只有在那既栖息又流离的处境中,才能调和商人对权力、权威的忍耐和对自由、自治的渴望。
  
【注释】  1 恩格斯:“路德维希·菲尔巴哈和德国古典主义哲学的终结”,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52页。当然,也有将大陆法系私法的发端上推到希腊的。详见易继明:《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大陆法私法古典模式的历史含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3页。
2 Yves Guyon, Droit des Affaries, tome 1. trans. Luo Jiezhen and Zhao Haifeng (Beijing: Law Press, 2004) 12-19.[法]伊夫·居荣(Yves Guyon):《法国商法》(第1卷),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9页。
3 Jean Schapia et Charles Leben, Le Droit International Des Affaires, 4e édition refondue. trans. Xie Junrui (Paris: Presses Uinversitaires deFrance,1994; Beijing: Shang Wu Press, 1996) 2-4.[法]让·沙皮拉、夏尔·勒邦:《国际商法》,谢军瑞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4页。
4 Edmund Munroe Simith, The Development of European Law. Compiled Carl L. W. Meyer, trans. Yao Meizhen (Beijing: CUPSL Press, 1999) 218, 220.[美]孟罗·斯密:《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8、220页。不过,泰格和利维也认为,罗马法律和罗马商业是随着罗马的征服而产生的。商人法是由罗马法衍生、但数百年来为适合专业商人需要而修订过的法规。就连主张用古代地方习俗来统治臣民的领主,有时在不知不觉中也承袭一些部分来源于罗马法学家的原则。为了了解中世纪商人,我们必须从这些罗马制度里选出一些来仔细考察。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刘锋校,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在我国也有学者坚持认为西方“商人法”肇始于古罗马时代的习惯规则。郑远民:《现代商人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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