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的强大与国家的弱小
青年马克思曾说,“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方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它贯穿着全部文明的历史并一直延续到现在。”49而对商法来说,城市的意义无疑更为重大。正是在那里商人得到了从事其职业所必需的自由。50
罗马帝国的城市在蛮族入侵之前就已经衰落,后来虽在墨洛温王朝时一度又有所活跃,但也仅限于此。城市在欧洲的重新振兴是从11世纪开始的——前面说过,商人习惯法也正是在这时初兴的。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产生了大量农业过剩人口。农奴、自由农民和小贵族纷纷离开庄园转而从事工商业。在北意大利、佛兰德、法兰西、诺曼底、德意志公爵领地、卡斯蒂尔、阿拉贡以及欧洲其他地方,涌现了数千个新的城市和城镇。这一趋势在12世纪达到繁盛,并一直持续到15世纪。51
在中世纪的背景下,欧洲的城市实际上不过是对农村的一种改组,乡村政治和社会权力的代表者——领主、王公和教士都顺理成章地被带进了新兴的城市。或者可以说,城市正处在一张总能牵扯到上述各方利益的大网中。令人多少有点意外的是,某些城市竟然能突破这张封建的网络,获得充分自治,变成享有许多合理或不合理特权的“城邦国家”。其实答案也简单,中世纪城市的复兴和自治的完成,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当时国家的弱小,以及当时并存的多元政治权威(基督教与世俗的君主,不同的封建领主)之间的竞争。52正是这种竞争为商人的自主实践留下了空间。为了增强自身的军事防御并聚敛钱财,皇帝、国王、公爵和较小的庄园统治者,以及教皇和主教,时常颁发特许状给那些吸纳农村移民的城镇。11世纪80年代,托斯卡纳的卢卡和比萨市从皇帝—萨克森的亨利四世那里获得了自由和自治的特权,从而得以摆脱马蒂尔达女伯爵的控制。而女伯爵恰是当时与亨利四世及其对立的教皇格列高利七世(Gregory Ⅶ,1073-1085)的朋友和支持者。5312和13世纪,在法兰西王室的大力支持下(当然还有其他原因),博韦(位于法国北部皮卡第)主教的封建特权(主要是为封建法院把持的对世俗刑事和民事案件的管辖权)被削弱了。54英王腓力二世(1180-1223)则极力挑拨神职人员、封建领主和城市及城镇当局的关系,使其彼此对抗,并且支持城市和城镇,授予他们相当大的自治权,还授予大商人贸易特权和垄断权。55不过,有时候取得特许状还要付出血的代价。1075年,法国最北部的康布雷人在拥护教皇的教士和富商巨贾们的率领下与皇家和主教权威进行了数次起义,直到1184年才获得了特许权。类似的情形也发生在法兰西北部皮卡第的其他主教辖区:通常被反对的总是以皇帝作为权力来源的主教,而教皇党则对反对者予以支持。56
布罗代尔曾经提到,城市在欧洲如同涅槃般的诞生、扩张、毁灭和复兴,归根结底是由于它始终在同另一名选手,国家,在赛跑。如果国家赢了,则城市隶属于国家,受到强有力的控制(通常情况下如此);反之,则城市将充分体验独立生活的滋味。57事实上,国家的力量在15至18世纪的欧洲尚嫌不足,远没有现在那种“魔鬼般的”填满全部社会空间的渗透力。尤其它又直接经受了1350至1450年间的长期危机。直到了15世纪下半叶,它才开始重新上升。于是,城市走在了领土国家的前面,直到18世纪初仍扮演着主角。58
(二)商事法院
商人习惯要想成为一种活的法律还必须能够被经常地用以解决纠纷才行。城市自治无疑为此提供了便利。在意大利的城市里,大商人阶级形成后很快就取得了城市贵族的资格,这成了后来西欧各国的榜样。在13世纪的法国,大商人在贝荣纳、波尔多、拉罗歇尔、南特、鲁昂等地的影响已很明显。59为了解决商人们(主要是航海者)之间的争议,许多城镇都设立了专门的商事法院或法庭。根据伯尔曼的介绍,商事法院包括市场法院和集市法院、商人行会法院和城市法院,后两者不仅仅受理商事案件。市场法院和集市法院属于非专业的社区法院,法官由市场或集市的商人们从他们的成员中选出。行会法院也是非专业法院,一般由行会首脑或其代表组成,但在商事案件中他经常选择2-3名行会的商人担任陪审员。个别情况下,一名专业法学家将与商人陪审员一道参与审判。专业公证人则经常充当办理法律手续的书记员角色。城市商事法院也经常由商人们选举的同行组成。1154年,米兰的一项法律规定案件可以由选举产生的“商人执政”(consuls of merchants)来审理。这种法院制度后来扩散到意大利的许多城市。60佛罗伦萨的“商事裁判所”(consules mercatoria)和热那亚的高等法院(Tribunal de la Rote de Genes)就是其中非常著名的两个。61在北意大利里的城市商人领事法院将其管辖权扩展到城内所有的商事案件的同时,相同或类似的制度也在欧洲的其他城市出现。英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的十四个主要城镇(即所谓贸易中心城镇)的“商人平民”有权选举市长,在一年的任期里,像意大利的商人执政一样,英国的市长在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也按照“普遍的商人法”行使司法职能。62另一类商事法院是港口城镇中的地方海事法院(admiralty courts),它们对涉及海运货物的商事案件和海事案件拥有管辖权。各类商事法院的程序都具有迅速和非正式的特点。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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