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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希腊的哲学与法学

古代希腊的哲学与法学


张海斌


【全文】
  古代希腊是许多人文科学的思想发祥地,在那里发轫了西方的知识传统。然而,饶有兴味是,在群星灿烂的古代希腊(以雅典为例),相对其辉煌的哲学和文学而言,法学却极为薄弱。几乎没有产生过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家,也没有产生专门研究法律的法理学著述。甚至在古希腊的文字中,与法理学和法学相对应的词汇也难以寻觅。这种现象显然和古希腊作为西方文明发祥地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
  古希腊人怠慢法学的原因,深究起来比较复杂。我们知道,古代希腊的政治是城邦政治,公共生活的正义和善具有绝对性和优先性。因此,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应当竭力思索的首要问题,在古希腊人特别是其哲学家看来,是城邦政治的善和正义,是对城邦福祉的追求。在哲学家的著述中,这种对优良的政体形式和伦理正义的探讨屡见不鲜。现代意义上的许多法学命题,往往都是在哲学或伦理学范畴中以哲学和伦理学的话语被讨论的。例如,“欠债还钱为什么是合法的”,也许在希腊哲学家们研究视域里,以“欠债还钱为什么正义的”这种形式存在着。
  在古希腊的一些经典作品中,我们经常也能见到哲学家们关于法律的论述。但是,这种关注其实很大程度上是顺带的。比如,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我们就可以看到一些关于讨论法治和人治的章节。但是,这并不是在有意识地探讨法律,而仅仅是在探讨正义的统治形式。这也说明了为什么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是出现在《政治学》和《伦理学》之中而不是其他。即便是《理想国》的作者柏拉图,在其提出著名的理念论的同时,也丝毫没有念头将这种认为现实世界之外存在着一个完美的理念世界的思想运用到法律之中,从而探讨法律背后的本质。总之,在抽象的层次上有意识地探讨法律问题,在古代希腊是罕见的。这正如法律史家凯利所正确指出的,“在现代法学理论中占有相当地位的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几乎没有引起希腊思想家们的思考”。
  古希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有助于揭示法学薄弱的原因。由于在希腊思想家心目中,城邦生活的善和正义具有绝对的地位,司法和立法往往被贬低为次要的技术和实践问题,不属于“真”“善”“美”范畴,因而缺乏抽象关注的价值。而且,从当时的社会现状来看,古希腊的法律纠纷比较简单、具体、琐碎,远远没有复杂到需要抽象和概括的地步。这客观上导致古希腊体系化的法典的稀少。重要的还在于,古希腊城邦政治的特征,使大量的法律纠纷都以政治形式被讨论和解决,法律在古希腊城邦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突出。如著名的苏格拉底的审判,我们就很难区分是司法还是政治。因此,在古希腊的审判中,纯粹用法律来说理和论证显然不合时宜,因为非专门的法官和陪审员们的注意力和兴趣,不在于分析和适用法律条款,而在于通过法庭两造激情的雄辩,来发现案件背后所谓的正义,并以之作为案件判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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