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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中的“客观性”问题——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当法学试图追问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之正当性的时候,其实是在对法律制度本身之性质进行一种哲学上的追问,当法学试图追问应当根据什么来评判法律制度之正当性时,这其实是在运用一种哲学的方式来思考法律制度/法律秩序,正如邓正来所指出的,有关社会秩序之性质这一问题的讨论,“在根本上是一个法律哲学或政治哲学的问题,因为它不仅要求我们对这种‘合法性’给出一般性的解释,更是在最终的意义上要求我们对何谓‘合法性’的问题本身做出决定,做出决断”[31]。由此也决定了,无论我们根据什么样的理想图景去评判法律制度/社会秩序之正当性,这种理想图景本身都将成为一种评价标准,而由此形成的法学知识都有可能带有韦伯所批判的那种在社会科学中应予祛除的价值判断的意味。当然,邓正来并没有走向19世纪哲理法理学对各种普遍的理想以及一种抽象的普遍正义的探寻,而且这一评判标准并不是将某一种社会价值视为最终的或唯一的标准,而是与20世纪新康德主义法学相类似,他将有关法律秩序及法律目的的图景或理想赋予了特定时空的意义,[32]亦即这种价值标准也不是一种普适的价值标准,而是一种特定时空的价值标准。邓正来在文中指出,对中国的现实生活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是在社会学和经济学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社会转型阶段作切实的研究,这种研究的关键在于对价值问题做一种“关系性的审视或批判”。从一定意义上说,邓正来在此试图引入一种并非哲学上思辨性质的社会学方法。然而这里的问题是,试图运用一种社会学的方法来解答一种哲学上的追问是如何可能的?就这种价值评判而言,如果我们无法找到一种更高的作为这种关系性审视本身的判准的话,那么我们将如何在根本上回避或解决韦伯意义上的社会科学之客观性问题呢?
  
【注释】本文的思路以及一些观点的形成得益于与张琪、资琳、邹立君、刘小平、蔡宏伟、朱振、周红阳等同学所进行的多次讨论,在此对以上各位同学表示感谢。同时,在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于10月5日至6日举办的“中国法学的反思与前瞻学术论坛”上,一些学者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相关讨论,也对本文的写作有所启发,在此对论坛的举办单位和各位参与讨论的学者表示感谢。
庞德将这一问题作为检视每个学派观点的一个标准。参见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73页。

庞德指出:19世纪的哲理法学家“力图澄清、系统阐明和纠正我们关于法律目的的观念以及我们处理法学问题所依凭的那种社会控制图景,进而使我们探寻法律原则的努力以及我们适用和发展法律律令的努力能够更为有效地达致法律秩序的诸种目的”。参见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9页。

如果将法律本身也看成一种知识的话(吉尔兹将法律视为一种地方性知识),这里其实涉及的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知识,即每个人的法律认知和以这种法律认知为研究对象的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知识的法学知识。参见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

就这一问题邓正来在文中并没有给与过多的讨论,但可以看出文中始终隐含着“法学影响法律发展”这一前提。对于这一问题,下文将有更多的相关讨论。

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上)”,《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第6-7页。

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上)”,《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第7页。

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上)”,《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第19-21页。

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上)”,《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第22页。

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第32-34页。

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第29页。

邓正来,2005:“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自序《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10期。

邓正来,2005:“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自序《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10期。

邓正来,2005:“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自序《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10期。

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参见参见韦伯:《韦伯作品集Ⅶ——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以及该页注释⒇。

韦伯:《韦伯作品集Ⅶ——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邓正来:《研究与反思——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序言第3页。

参见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邓正来校,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4页。

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邓正来校,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页。

参见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邓正来校,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42-43页。

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邓正来校,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43页。

正如华康德所指出的:“他的反思社会学不是力图破坏社会学的认识论障碍,而是去巩固它。布迪厄的反思性远不是要削弱客观性,而是旨在扩大社会科学知识的范围,增强它的可靠性,正是这一目标,使布迪厄主张的反思性与现象学的、文本的和其他‘后现代’形式的反思性分道扬镳。” 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邓正来校,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

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上)”,《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第11页。

参见邓正来,2005:“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自序《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10期。

邓正来,2005:“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自序《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10期。

邓正来,2005:“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自序《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10期。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续)”,《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第68页。

这里采纳了顾忠华的归纳。参见顾忠华:《韦伯学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页。另参见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中的“客观性”》,载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顾忠华:《韦伯学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页。

邓正来,2005:“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自序《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10期。

参见]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6-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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