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中的“客观性”问题——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由此,本文试图从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中国法学学科的角度来探讨中国法学在建构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中的客观性问题。当然这里必须强调指出的是,社会科学认识的客观性问题本身是极为复杂的,尤其是客观性在不同类型的社会科学那里可能会有不同的含义。然而,囿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并不想就这一根本性的问题予以讨论,本文的目的仅仅是试图提出用以审视中国法学建构中国理想图景这一问题的另一种可能的视角而已。
  二、社会科学认识中的客观性问题
  马克斯·韦伯在其《社会科学方法论》一书中就社会科学认识中的客观性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讨论,而且这一问题也是构成韦伯全部社会学理论之基础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韦伯是经由区分社会科学认识中的价值关联和价值判断来完成的。韦伯在揭示“对理想和价值判断所作的科学批判的意义和目的”时指出:“对价值判断的科学探讨如今不仅要使人进一步理解和体验所希求的目的和作为其基础的理想,而且首先还要教人批判地‘判断’它们。当然,这种批判只能具有辩争的特性,即它只能是对在历史给定的价值判断和观念中出现的材料作出的一种形式逻辑上的判断,是根据所希求者的内在无矛盾性的公设对理想所作出的一种检验。……当然,使人意识到这些彰显在具体的价值判断之中的终极价值标准,是它不用涉足思辨的领域就能够提供的最后的东西。至于判断主体是否应当遵循这些终极标准,是他个人的事情,涉及到他的希求和良知,而与经验知识无关。”[14]“经验科学的任务决不是指出约束性的规范和理想,以便从中引申出实践的处方。”[15]然而与此同时,韦伯又强调指出,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确定研究的对象时又不得不在现实中做出一种选择,即研究者在决定其兴趣方向时,必然会考虑一种现象对其时代究竟具有何种重要的文化意义。韦伯将这种关系称为社会科学概念中的“价值关联”。[16]这种对“价值关联”的强调经由肯定了作为主体的研究者的主观旨趣对社会科学知识型构的重要意义而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区别开来。与此相应,韦伯将其社会学定义为:“社会学,是一门科学,其意图在于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性的理解,并从而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予以因果性的解释。”[17]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韦伯的社会学试图通过将“对行为的主观意义诠释”与“对社会行为的过程及结果的因果解释”相结合而达致社会科学认识中的客观性。而“理想类型”就是达致这一“理解社会学”的一个重要方法。尽管后来许多学者对韦伯的“理解社会学”及“理想类型”方法进行了批判,尽管韦伯的理想类型方法并不一定能够在根本上解决他所提出的社会科学认识客观性的问题,但是从价值关联与价值判断之对立来认识社会科学认识客观性问题无疑为我们反思社会科学知识本身提供了一个有意义的视角。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