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为,邓正来通过对“现代化范式”的揭示和批判以及对知识所具有的正当性赋予力量的揭示,以极具说服力的方式回答了“中国法学为什么会缺失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一问题。然而,这种从知识生产的角度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问题所做的分析也只能回答“中国法学为什么会缺失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一问题,而不是更多。因为,即使知识系统恢复了其本应具有的批判力、中国法学知识摆脱了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中国法学也不能够当然地就建构起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说也不能够当然地就去试图建构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当提出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以及批判中国法学没有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的时候,我们必须首先追问的一个更为基本的问题是:中国法学为什么要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对于这一问题,邓正来在该文的序言中试图对这一问题做出回答,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中国法律哲学本身应当具有的使命要求中国法学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而这种使命主要受制于两个要素:1、人们不断要求法律哲学能够保证法律/法律制度“具有善的品格”,法律哲学绝对不能逃避对法律/法律制度的最终基础或未来走向的关怀;[11]2、法律哲学的根本问题都来自活生生的具体的世界空间的体验:来自中国法律制度与当下具体有限的时间性,同时也来自中国法律制度所负载的历史经验和文化记忆。[12]另一方面,中国所参与的当下世界结构也要求中国法学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在当下世界结构对中国所施以的结构性和强制性支配之下,中国在参与“世界游戏”的过程中必须根据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去参与修改或重新制定世界结构规则,中国当下的根本利益主要在于必须经由中国理想图景的探寻而建构起“主体性的中国”。[13]
在我看来,这两个方面都主要是从外部世界对中国法学的要求来说明中国法学应当建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然而若想回答“中国法学为什么要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一问题,还有必要从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中国法学学科本身的角度来对建构中国理想图景问题予以考察,因为这种学科上的考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回答中国法学在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问题上的必要性和客观性问题。正如上文业已指出的,邓正来在正文中主要关注的是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问题,而中国理想图景的建构者指的也应该是中国社会科学论者(包括中国法学论者)。然而,当我们承认建构理想图景的主体既可能是日常生活中的社会行动者又可能是作为社会科学知识建构者的社会科学论者时,我们就会发现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始终存在着社会科学知识所建构的理想图景与每个社会行动者在日常生活中所运用的理想图景这二者之间的模糊(或者说是,作为知识分子的社会科学论者所应建构的理想图景与作为日常生活中的社会行动者的社会科学论者的理想图景这二者之间的模糊)。个人以为,也许这一模糊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致使邓正来在文中不对“中国法学为什么要建构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一问题予以学科上的追问、也没有必要去追问“中国法学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否可能”这一问题的一个原因。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在这里可能会存在这样一问题:即这一模糊是否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们对社会科学认识本身的客观性问题的忽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