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中的“客观性”问题——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李强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庞德在总结19世纪诸法学派之特征的时候曾指出:在法律观念中包括律令、技术和理想三要素,其中“理想要素”是指有关法律目的以及根据这种法律目的何种规则应当成为法律律令的哲学的、政治学的和伦理的观念体,而依凭这一观念体,法律律令、传统上的有关适用和审理的观念以及传统技术可以得到持续不断的重构并被赋予新的内容或新的使用领域。[1]与19世纪哲理法学家对法律的这一理想要素所给予的直接关注相类似[2],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对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关注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法律中这种理想要素的关注。与庞德不同的是,邓正来所讨论的“理想图景”主要关涉的是法律秩序之性质(正当与否)和社会秩序之性质(可欲与否)的问题,而主要不是法律秩序的目的和社会控制的目的问题,尽管这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勾连。然而,邓正来在文中并没有直接考察有关法律的这一“理想图景”,而是就“法律理想图景”问题对中国法学做出了整体上的反思和批判。因此这里首先应当指出的是,就《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而言,邓正来所要讨论的主要是中国法学论者的“法律理想图景”问题,而不是中国法律本身的“理想图景”问题(或者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每个中国人所具有的有关法律的理想图景)[3],尽管这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勾连[4]。具体说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关注的核心问题就是:中国法学是根据什么来认识和评价中国的法律/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亦即中国法学论者评价法律制度正当与否所依据的判准是什么?
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邓正来首先经由引入西方社会17和18世纪大规模立法阶段作为中国所处的立法阶段的背景参照而做出了一项判断:中国立法阶段之所以存在种种问题,是因为中国法学没有为评价、批判或捍卫立法或法制建设提供一幅作为判准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5]接着邓正来将这一判断转换成了这样一个问式予以追问:即“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并将这一问题作为该文的理论论题加以讨论。[6]具体说来,邓正来经由采用“范式”这一分析概念而对中国法学自1978年以来这26年中的发展进行了总体性的反思,认为:中国法学因严重脱离“中国现实”而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其背后的原因乃在于中国法学受到了一种源出于西方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7]这种“现代化范式”通过给中国法学提供各种与中国本土生活无甚关系的西方问题的方式而为中国法制发展确立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同时由于中国法学未加批判地把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误作为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所以中国法学也就不再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了,甚至连研究的必要性都被这种“图景误置”的做法给消解了;此外,这种现代化范式还转移了中国法学的关注点,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更是使得中国法学论者认为没有必要对中国现实加以关注。[8]然而,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因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中国法学的“范式”危机。[9]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邓正来对于中国法学之所以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深层原因予以了揭示,即对知识系统在特定的情势中会演化出的那种“赋予它所旨在解释、认识甚或描述的对象以某种正当性赋予力量”予以了揭示。具体说来就是,中国法学这一知识系统在丧失了其本应具有的批判力的前提条件下,经由“知识引进运动”而建构中国法学和研究中国问题的过程中,为西方各种理论中有关各种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图景添赋了正当性;从整个社会科学的角度来说就是,有关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西方现代化理论和观念,经由“建构者”的我们,不仅为中国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知识的生产和再生产,而且也为我们认识和选择某种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类型设定了相应的规定性——亦即“理想图景”。[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