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害人同意与受害人自甘冒险的区别
受害人自甘冒险(assumption of risk / Handeln auf eigene Gefahr)是指,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于特定危险源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在我国侵权法学界,对何谓受害人自甘冒险甚少论述,至于受害人同意与受害人自甘冒险之间的关系更是鲜有研究。一些学者甚至将受害人自甘冒险归入受害人同意的范围之内。事实上,无论在英美侵权法中还是在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中,受害人同意与受害人自甘冒险都是有区别的。
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受害人同意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受害人同意即本文所论述的受害人同意,它主要适用于故意侵权行为当中的,例如恐吓(assault)、非法监禁(false imprisonment)、侵占(conversion)以及侵害(trespass)等。除狭义的受害人同意之外,广义的受害人同意还包括受害人自甘冒险(assumption of risk),即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于特定危险源的危险却依然同意冒险,这主要是针对过失侵权行为以及严格责任而言的。[xxviii]例如,在《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次)》中,狭义的受害人同意主要规定在第一编“故意对他人的身体、土地及动产的伤害”当中,而受害人自甘冒险则主要规定在第二编“过失侵权行为”当中。
在德国民法中,起初并没有如同英美侵权法那样对受害人的同意进行区分,无论是故意的侵权行为还是过失的侵权行为,受害人的同意都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加害人的行为因而不具有违法性。但是后来实务界的见解发生变化,认为受害人自甘冒险不同于狭义的受害人同意,它并不能阻却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从而免除其责任,而是属于与有过失的问题,应当依据《德国民法典》第254条的规定来减轻或者免除被告的责任。[xxix]
我国侵权行为法学界在论述受害人同意时,很少有人做上述的区分。笔者认为,在我国侵权法中,针对故意侵权行为与过失侵权行为而明确区分受害人同意与受害人自甘冒险是非常必要的。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首先,在受害人同意中,受害人明确知道他人的行为将给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而表示同意的,受害人属于“故意招致某种危险(knowingly incurring a risk)”。但是,在自甘冒险中,受害人虽然同意承受一定的危险,但是他并不是真就希望产生危险,他只不过是愿意“承受某种风险(assuming a risk)”而已。[xxx]
其次,受害人同意从本质上说是受害人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它体现的是个人主义的精神,使个人能够自由的决定如何处理自己的身体与财产,因此法院此时应当重点审查的是受害人同意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从而决定加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在受害人自甘冒险时,受害人虽然“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但从本质上说他并不是希望自己的人身与财产遭受危险。申言之,尽管受害人在照顾自己利益方面是有过错的,但是他并没有直接去追求对自己利益的损害。真正使其遭受损害的还是加害人的过失行为,因此法院重点审查的是原告所承受的危险是否来自于被告违反义务的行为,并藉此在双方之间分配风险。[xxxi]
再次,受害人只有针对他人故意的侵权行为才可能予以同意,而对于他人的过失侵权行为受害人是不可能“同意”的,因为对未知的将来事件是很难谈得上同意的。德国著名的侵权法学者冯·巴尔教授对此曾有精辟的论述,他说:“只要我尚不知道具体会发生什么,则即使是有意识的接受了风险实际上也希望它不要发生;换句话说,实际上我是不同意伤害结果的。”[xxx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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