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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从案例法的角度比较英法德侵权法的异同

  3.法国
  《法国民法典》对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主要在于第1382条。第1382条规定:任何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他人的损失,必须进行赔偿。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进行比较,我们会发现两者都存在过错、损失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但是对于侵权法所保护的权益,德第823条有明确的规定(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法律所保护的财产权),而法第1382条则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法国允许针对任何损失提起诉讼。很多学者认为,正是因为这个规定,法国对于“纯粹经济损失”采取了一种与英德不同的做法。我们将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来看法国如何处理“纯粹经济损失”的情况。
        案例(4)
    法国最高法院 Cass. civ. 2e, 8 May 1970 Lafarge v. SARL des Papeteries
    Allamigeon Freres (Bull.civ.1970.II.122)
  案情:在修路的时候,被告切断了供应原告工厂的天然气管道。原告工厂的深长不得不停止。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生产经营停止所产生的损失,比如在停气期间原告员工工资等。诉由是被告切断天然气管道的行为是其受到损害的直接原因,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判决:最高院认为切断电缆和原告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国侵权法对于损失并没有严格限定,只要存在损失,即产生赔偿的责任。这个英国和德国的做法完全不同。
  在英德,损失必须直接来源于所受侵害的权利。以财产权侵害而言,首先必须发生对于财产权利的实体侵害,也就是说现实中原告方的财产权利受到了实体侵害。比如案例(1)中报废的钢材,和案例(2)中死去的小鸡。其次,由于该财产权受到侵害,直接依附于该财产权的其他权利(比如,从该财产权获利的权利)收到了侵害,这个损失直接来自于实体财产权受到侵害的行为,因而不属于“纯粹的经济损失”,所以可以获得赔偿。相反,根据案例(1)中诉讼请求(3)和案例(3)的处理,我们会发现,这些财产权利没有受到实体侵害,受到侵害的是根据这些财权权利盈利的权利。由于缺乏财产权利的实体侵害,依附于这些财产权利而盈利的权利失却了依附的客体,因此被认为是“纯粹经济损失”,从而不予以赔偿。
  而在法国,由于任何损失都可以得到赔偿,因此损失并不限于财产权利的实体损失和其他直接损失,换句话说虽然主体财产权利没有受到损失,但是只要依附于该财产权利的其他权利受到了侵害,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依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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