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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从案例法的角度比较英法德侵权法的异同

      案例(2)
   德国最高法院(BGHZ 41, 123 at 126, NJW 1964, 720)
  案情:原告是一个雏鸡孵化厂。由于被告不小心截断电缆,在此期间原告的3000多只小鸡不能够正常孵化,从而蒙受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这3000多只小鸡的损失和盈利。
  判决:最高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案例(3)
     德国最高法院 (BGHZ 29,65,NJW 1959,479)
  案情:被告的员工打地基的时候不小心截断了一条地下电缆。这条电缆是原告的专用电缆。原告工厂在电缆截断期间不能正常工作。原告声称:这条电缆是原告工厂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所以当被告不小心截断电缆的时候被告“直接的”打断了原告的生产经营,因此应当对于原告的损失负责。被告辩解电缆的截断并不是原告生产停止的“直接原因”。只有直接的损害,被告才予以赔偿。
  判决: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但是,德国最高法院终审否决了原告的判决。
  这两个案例可以基本对应上述的英国案例,案例(2)对应上述英国案例中的诉讼请求(1)和(2),而案例(3)或可对英国案例中的诉讼请求(3)。从中我们可以发现,英德两国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几乎完全相同。(不可否认,这是因为二者对于罗马法的继承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关于英国法与德国法之间的历史联系,请参见拙作《试论判例的作用》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7361)
  在案例(2)中,小鸡的孵化需要持续稳定地温度。一旦电力供应截断,正在孵化中的小鸡必然全部报废。这种情况和英国案例已经被溶化的钢材完全一样。由于被告的过失行为,原告的财产权受到了直接的侵害(处于孵化中的小鸡报废),因此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可以获得赔偿。至于对于这些小鸡的盈利,孵化中小鸡的报废直接影响了原告盈利的权利,这是“法律所保护的其他权利”,属于直接的损害,不是“纯粹的经济损失”,因而最高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第二个案例情况则有所不同。原告由于电缆切断,其生产经营不得不停止,这可能会导致损失。但是简单的生产经营的停止并不意味着必然的财产损失,原告必须证明由于被告的行为,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很可惜,原告在本案中只是因为电力停止供应,生产行为简单停止,所以法院认为原告的财产权没有受到损失。如果英国法官的处理一样,既然主体财产权利没有受到侵害,依附于该财产权利的其他损失失却了客体,自然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另外,原告提出提供电力的电缆也属于原告生产经营的一部分,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对于电缆的权利。可是最高院认为电缆是电力公司的财产,电力供应也是电力公司的生产行为。这不属于原告工厂的生产经营的一部分。因此,电缆切断导致的简单的生产停止所产生的损失是一种“纯粹的经济损失”,从而否定了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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