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损失——从案例法的角度比较英法德侵权法的异同
Pure Economic Los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England, Germany and France Based on Case Study
侯利阳
【摘要】本文拟对欧洲三个主要国家(英德法)的“纯粹经济损失”的司法实践进行调查比较,以发现异同。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 比较法
【全文】
欧洲侵权法中有一个“纯粹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的概念。其定义和司法实践在欧洲各国并不完全相同,但其核心部分主要是一种非直接的经济损失(non-consequential economic damages),其衡量取决该损失与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权利的实体损失(material damages)的依附关系。简单来说,“纯粹经济损失”用于解决一个问题——如果某财产权利受到侵害,那么其他的附带损失是否能够得到赔偿。
我国的司法实践并无该概念,但是这并不意味我国的司法实践不处理这个问题。比如一个经典的课堂案例,某甲乘车去签合同,但是路途中遭遇车祸(由于乙的过失),该合约无法签定。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某甲可以请求乙支付医药费及相关费用,但是不能请求乙赔偿因合约无法签定遭受的损失,因为缺乏直接因果关系。这个因合约无法签定而蒙受的损失,在欧洲一些国家就可能会被认为是“纯粹经济损失”,从而否决原告的主张。因此,虽然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衡量存在于侵权行为和损害的因果关系里面,但是从中也可以看出,“纯粹经济损失”这个外来概念并非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没有任何意义。
本文拟对欧洲三个主要国家(英德法)的“纯粹经济损失”的司法实践进行调查比较,以发现异同。 另,该文只是简单比较三国对于“纯粹经济损失”处理的异同,以及这些案例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至于从法律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探讨三国处理方式的优劣,则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
1.英国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英国侵权法没有与之相关的成文规定,而且不同的侵权行为适用不同的要件。但是由于司法实践的发展,过失行为(negligence)已经变成一种主要的侵权行为。其要件有五:(1)注意义务(duty of care),注意义务的有无主要用“邻居原则”(the neighbour’s principle)进行衡量(本文对此不予以论述),(2)被告对原告有注意义务,(3)被告违反了注意义务,(4)原告由此蒙受了损失,(5)损失与注意义务之间存在相邻关系(proximity)。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衡量,存在于第五个要件之中。下面借助一个案例来看英国法官如何衡量“纯粹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