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契约的意义追问
霍海红
【摘要】契约理念与制度引入民事诉讼(法)已经成为现代
民事诉讼法发展的一种趋势,尤其是对于具有职权主义传统的我国而言,意义更为重大。契约理念与制度引入民事诉讼乃是
民事诉讼法私法精神的回归,充分表明了其与民法所具有的某种亲缘关系,这种关系长期为我们所忽视;契约理念与制度的引入具有深厚的伦理基础,它不仅彰显和保障当事人的主体性,而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契约理念与制度的引入对于国家或司法机关而言也意义重大,不仅是司法程序正当性机制的补充,而且有着促进司法效率的功能。
【关键词】民事诉讼契约;意义;私法精神;伦理基础;国家策略
【全文】
引言
所谓民事诉讼契约,“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者提出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之间以直接或间接发生诉讼法上效果为目的的合意”[1]。民事诉讼契约并不是一个一经提出就得到广泛接受和认同的概念,而是象很多概念和制度一样,经历了从被否定到逐步承认的发展历程。“在19世纪后叶,即诉讼法学脱离私法学的支配而开始确立其理论时期,诉讼契约普遍不为学者所接受。”[2] 在当时,民事诉讼契约基本上仅存在于诸如管辖合意这种
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场合下,而民事诉讼契约被接受的最大障碍是其公法属性和“禁止任意诉讼”的原则。
然而,随着法律文明的发展,不承认民事诉讼契约的观念开始松动,越来越多的学者转而承认民事诉讼契约在民事诉讼中的正当性,尽管这种承认的限度在学者们中间并非完全一致。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契约的价值得到重估、其意义不断得到显现,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民事诉讼现代化的一个标志。但是对于已经进入二十一世纪的我国来说,民事诉讼契约虽然不能说是一个新生事物,但至少没有得到人们的充分认识,在民事诉讼中没有取得其应有的地位。这种状况的出现固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我国的现实国情(主要是民事诉讼体制),但是在民事司法改革已经开展多年,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被提上日程的今天,民事诉讼契约应该而且必然会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试图初步梳理契约理念和制度引入民事诉讼(法)所折射出的观念变迁、伦理追寻以及国家在其中的策略选择,进而消除我们对于民事诉讼契约化的疑虑,破除那些似乎根深蒂固的观念,为民事诉讼契约化扫清道路,以求对
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能有即使是极其微小的助益。
一、
民事诉讼法中的私法精神回归
契约理念和制度引入民事诉讼(法)深刻的表明:
民事诉讼法中的私法精神正在复苏和回归。这种复苏和回归并不是指
民事诉讼法向作为典型私法的民法的转化,而是指作为公法的
民事诉讼法逐渐显现出其本应具有的某种私法倾向,显现出其与民法所具有的某种亲缘关系。
(一)走向相对的公私法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