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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的专业精神与专业化(上)

  类似于林来梵教授和郑磊的文章中强调的“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但又不至于完全退到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这个表述十分准确地反映了中国宪法学目前应当注意的问题:回到规范上来,但是只是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如果分寸没把握好,超越了一定的界限,又容易陷入传统的实证主义的陷阱。建构一个新的理论框架,应该超越法律实证主义,适当接近规范,以宪法文本为基础来讨论宪法问题。这个观点美国人也明白,但我个人觉得,无论世界各国宪法学的发展历程以及中国宪法学二十年的发展历程来看,需要强调中国宪法文本在中国宪法学发展中的重要性。
  第四方面的要求表现在,人权与基本权利理论的发展。
  前面谈到了,宪法学专业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基于人权的人性关怀。宪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体现对人权与基本权利理论的研究,以及这类研究成果是如何转化为实践成果的。
  第五方面的要求是,成熟的宪法监督理论。
  我知道,来梵教授正在主持一项国家社科基金的课题,系统地研究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技术。在我们宪法学界,关于违宪审查制度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权力体系中根本不存在建立违宪审查的基础,对违宪审查制度的研究是中国宪法学二十年里最大的认识“误区”,这种观点也有自己的一套理论体系,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不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人大制度本身已经排斥了违宪审查制度,我们不应该花这么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研究这项制度。但是,多数的宪法学者,包括人大的胡锦光教授、浙大的来梵教授、法大的焦洪昌教授、中国社科院的莫纪宏教授,他们都认为宪政的一些价值具有普适性,宪政的基础是违宪审查制度,没有违宪审查制度,宪政体制是无法维系的。中国要追求宪政、实现宪政的理想,就必须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所以,成熟的宪法监督理论是评价宪法学专业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标准。
  第三点是,宪法学方法上的专业化问题。
  我翻看了2006年社会学和政治学方面的所有论文的目录,发现大约有35%-40%的文章在讨论本专业的方法问题。目前,中国宪法学的研究中关于方法论的讨论也发生着变化,比如,去年发表的宪法学论文中,我从404篇中选出了发表在核心刊物上的104篇,按照论文中所体现的方法来分类,大致分析出这样的一个状况,这是我们从研究方法上体现出的一些专业化的变化:
  项目 逻辑演绎 经验性分析 解释性分析
  分类  
  数量  69   14   21 
  比例  66.35%  13.46% 20.20% 
  第四点是,中国宪法学研究视角的专业化
  我们从美国的一些刊物上发表的宪法论文的分析中发现,他们非常强调宪法学的视角是不是专业,研究主题是怎么提出来的,这是评价专业化的一个重要标准。去年发表的这104篇文章的研究视角的情况大致如下:
  项目  国外宪法 国内宪法 宪法的一般理论  总计
  分类  
  数量  17 56    31    104 
  比例  16.35% 53.85% 29.81% 
  从这个数据分析中看出,中国宪法学开始专业化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从过去的约有50%、60%的论文是关注外国宪法,现在已经开始转向以本国的宪法研究为主,占据了53.85%,如果把宪法的一般理论当中的中国部分再加上去,可以达到65%左右。但这个比例,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这里不作评判。并不是说,研究外国宪法的越少,就必然说明中国宪法专业化程度高;但从研究的视角,可以说明,关注中国宪法现实的宪法学研究视角和方法的,正在发生悄悄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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