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概括的宪法学专业精神的四个方面。
(二)中国宪法学专业化的内涵
专业精神是表现一个学科专业化的程度的重要尺度,中国的宪法学要实现专业化,首先要体现专业精神,并把专业精神转化为具体的专业化的内涵上。那么,专业化要包括哪些内涵,我觉得这样一些内容是值得讨论的:
第一点是,中国宪法学学科体系的专业化。
宪法学体系内部各种要素的进一步分化,组成相应的学科群,如
宪法经济学、
宪法政治学、
宪法社会学、比较宪法学等分支学科。这是宪法学专业化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中国宪法学目前的状况,严格地说,只有一个总论部分,而没有分论部分。
宪法学体系所容纳的知识量的增加与新的组合。这主要体现为中国宪法学、外国宪法学以及比较宪法学的全面发展。
第二点是,一个学科的专业化有赖于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建立。
这个方面来梵教授一直倡导对宪法学基本范畴的价值,并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我们合作召开了两次“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研讨会,今年四月份,将在南京召开第三次会议。今年正好是我当老师二十周年,八七年毕业留校从事
宪法教学工作已经二十年了,去年年底,我反思了一下过去讲的课、写的文章里面,到底有多少是中国宪法学自己的范畴,我们应用中国人的理念来探讨西方人的观念。我并不反对研究西方宪法学,但是,一个成熟的国家,一个相对成熟的学科,应当具备本国的专业语言体系。在这个方面,我们中国宪法学确实需要进行深刻的反思,思考能够说明、能够解释、能够解决中国问题的
宪法范畴,到底有哪些,我觉得这是专业化里面很重要的一项内容。
具体地讲,在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建立方面我们进行了一些工作,可概括为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正确处理宪法学的学术性与政治性之间的关系
为还原宪法学专业特色以本来面貌,厘清宪法学的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关系,自2000年以来,宪法学者在对新中国宪法学发展进行反思的同时,也思考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问题。对此达成的基本共识是,一方面重视二者之间的关联性, 认为宪法学兼备政治性与法律性,且二者之间紧密相关;另一方面强调对宪法学法律性的研究,以实现法律性与政治性的相对分离,认为这是宪法学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为此,认为宪法学研究也必须从政治性知识体系转为以研究学术性 为中心的知识体系,即研究作为法现象的
宪法现象,在探求
宪法的法属性的基础上建立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
第二方面的要求是,就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与方法展开深入的探讨
明确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研究,是梳理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关键。学者们普遍认为,宪法学之所以具有学科意义上的相对独立性是源于其社会存在以及法学教育的目标。在有关宪法学基本范畴讨论会和相关论文中,部分学者对“宪法学范畴与方法”进行了深入探讨,这表明中国宪法学正在开始建立属于自己的理论框架,这也是中国宪法学逐渐成熟起来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三方面的要求是,强调宪法学研究应当回到
宪法文本上来,重视文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