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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的专业精神与专业化(上)

  现实中,侵犯人权的许多个案,都是由于缺乏人权的专业精神所导致。比如,我举最简单的一个例子,湖南省有一个派出所,而且是全国的优秀派出所,一天一位农村妇女来报案,昨晚在家里被人强奸了,可能是村里的某某。所长说,你放心,我们一定能抓住那人,但是请你配合一次,这个人知道你丈夫不在家,明天晚上还会来,为了破案,他怎么做,你不要反抗,我们会安排民警在现场把他抓住。这位农村妇女没有文化呀,觉得既然所长这么讲了,为了破案,我就配合吧。第二天,犯罪嫌疑人又来了,见妇女也不反抗,他就实施了强奸行为。然而,蹲点的两位警察也不知道在想什么,抓的时候,被犯罪嫌疑人逃脱,过了三天才被抓到。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公安部拿着这个案例进行了执法观念的教育,讲课时也有人问我,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案件。我说,在他的执法观念里,只有一个概念,那就是:国家。国家的事情再小的也是大的,公民个人的事情再大的也是小的。他的脑子里没有一种对人的价值关怀的精神,所以,执法观念本质上应该是对人的基本尊严的关怀。如果没有这种观念,执法活动中如何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呢。这也体现出强化和普及宪法学最基本的专业精神的必要性。
  2005年的南通儿童福利院事件大家都知道。这个福利院收一些智力有障碍的人,其中一些女孩子虽然智力不正常,生理反映还是正常的,十三、四岁也会出现一些生理现象,保育员就不愿意了,就向所长反映了,说这些女孩子长大了也不能结婚,还有可能遭到性侵害,万一怀孕还更麻烦。于是,福利院的院务委员会就此召开会议,一致作出决定,将两名十三四岁的智障少女,送到医院进行了子宫切除手术。媒体暴露出来后,福利院院长、副院长和医生均因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其中,福利院副院长是国内某名校社会学专业毕业,她在被判刑的时候,非常忏悔得对记者说,我学了四年社会学,从来没有老师教我们所学习的知识的专业精神是什么,如果我有专业精神,就知道子宫对女孩意味着什么,会对她的未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不会支持这项决定的。由此可见,专业精神的教育,对人一生的影响,都是巨大的。
  第四个角度是面对公权力,中国宪法学学者基于宪法学精神的“批判”意识。宪法学首先需要直面公权力,站在人权的立场上对公权力保持“批判”的立场,当然这个“批判”是加引号的。由这种专业特点与使命所决定,宪法比其他学科,承受着更大的压力,承担着更大的风险。这就是为什么在反右运动中,法学界被打成“右派”的名额,(笑声)基本上都给了宪法教授,因为我们讲的就是人权、自由、民主等等,反右反的就是这些,法理学者也一样;但是有些专业分配到的名额就很少。我大致统计了一下,北京市的右派,85%是学宪法的以及与宪法沾边的,这也是宪法的专业精神本身的要求,所产生的必然结果。
  前年,我和笑侠院长、来梵教授一起到福州给吴家麟教授祝寿,这是一位真正的学者,在吴先生八十寿辰上,我作发言列举了他为中国宪法学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吴先生说,韩大元,你不能只说好的,也要说说不好的。在寿辰上说不好的好像有点不合适,我想了半天,就谈了两个缺点,其中一个“缺点”就是作为宪法学者,吴先生不会保护自己,在那个年代里,吴先生敢和刘少奇商榷,(笑声)然后就遭到了一些迫害,自己也没有保护好,家属也没有保护好。当然,按照宪法学的专业精神,这种做法并没有错,无论国家主席还是一般公民,都按宪法精神来进行平等交流,而不管个人会面临什么灾难;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批判也存在一个策略问题、形式问题,同样的一个精神、同样的一项观点,也有通过什么形式,通过什么样的语言表达的问题。在这方面,我觉得来梵教授的语言就充满了智慧,比如在一些问题上,明明是在批评我的观点,但一下子还看不出来,(笑声)要仔细品味才能发现,这就是很好的一种方式,这样的话,既保持了宪法学应有的一项专业精神,又可以在学科里维系和谐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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