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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维持原则”的发展趋势

  三、“资本维持”改革的着重点
  以上表明, “资本维持原则”相关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这种趋势是:一方面,改革并没有放弃“资本维持原则”;另一方面,其规制确实在走向缓和。这种趋势形成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各国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困难和挫折,僵化的完全不变的“资本维持原则”不能适应解决这些困难的需要,因而不能不进行改革;二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法律规则的渗透不可避免。在此背景下,不是要不要在立法上选择资本维持规制缓和之策,而是主动改革还是被动改革的问题。为了我国公司法的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现行《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相关制度进行改革。并且,参照以上资本维持规制缓和的经验,其改革不能局限于资本制度本身,还应与相关制度的完善统筹考虑,其目的在于创造一个“资本维持”规制缓和的环境。析言之:
  1. 净资产规则。
  在贯彻“资本维持原则”中,所谓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其具体财产应是公司净资产。但仅此而论,还是不能揭示资本维持的本意,因为运营中的公司是千差万别的。虽然一个公司也有与资本相维持的净资产,并且其净资产减去抽象资本额之差为正数,表明公司的净资产额能达到资本额这个标准,但是,如果净资产都是不能发挥任何效益的资产,或者是完全不能变现的资产,其对债权人的保护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在强调贯彻“资本维持原则”时,公司不仅负有准确地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揭示其净资产额的义务,并且应准确地揭示其对偿还到期债务最有意义的流动资产额。同时,考虑到在流动资产中不同资产变现能力不同的情况,公司还负有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揭示现金、有价证券和存货数量的义务,以便债权人作出合理的判断。应该强调的是,这些不应只成为一种理论分析,而应成为《公司法》的 “财务会计”部分的重要规则。当然,这不意味着一种极端的理解,似乎流动资产的比例越高就越好。
  2. 债务结构与前景分析规则。
  由于“资本维持原则”将保护债权人利益作为宗旨,而仅有公司净资产与资本维持是不够的。如果公司的短期债务过多经常有到期债务缠身,或者公司没有主导产品,或虽有主导产品但无发展前景,如此,也很难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公司的债务结构与前景分析,这应成为其披露的重点。同时,也应将其确定为公司的义务。
  3. 改善公司法上的义务结构。
  无疑,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完善公司法上的义务结构应是未来公司法改革的重大课题。因为,公司法上许多事项的规定,都应有相应的义务规定。结合“资本维持原则”的贯彻,义务性规则显得更加重要。谁负责以具体财产充实公司抽象的资本额? 显然,应该是董事会。董事在以具体财产充实公司抽象的资本额上,不仅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也负有忠实义务。《日本商法典》在解除对公司持有自己股份限制的同时,充实并加重了董事的义务。如果在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过程中,公司受到了损害,董事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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