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利润分配的严格程序。
《
公司法》第
177 条第4 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5 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该规定确认了公司税后利润分配顺序和违反该顺序的法律后果,揭示了两项重要的规则:一是划清了利润分配上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界限。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可以对股东进行分配,分别属于股东的财产;公司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利润,属于公司的财产。这里,权益和财产不能划等号。公司股东在税后利润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进行分配,实质上就是股东分配了本属于公司的财产,这当然是侵害了与公司资本相维持的财产,降低了担保清偿债务的能力。二是对不足资本予以弥补、实现“资本维持”的机制,即以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这些规则,属于强行性法律规范。虽然,依照《
公司法》第
103 条规定,股东大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这表明决定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治的事情。但是,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分配方案和股东大会批准后的方案不得违反上述程序的要求,违反者属于违法分配。
第四,公司债券发行的限制。
《
公司法》第
161 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这一规定是对公司募集公司债总额的限制,也是贯彻“资本维持原则”之规则。由于公司对债权人债权的担保是其净资产,即公司的总资产与总负债之差,因而公司举债越多,与资本相维持之财产越少,其公司资本的信用也就越低。“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下,公司财产乃公司全体债权人债权之总担保,故公司债之发行总额自宜加以适度限制,以防止公司滥用举债,借以保护公司债债权人之权益。
(二) 资本形成后的资本维持
资本形成后,如何使公司具有与其资本相维持的财产,这是贯彻“资本维持原则”的关键。而资本形成后的资本维持涉及的方面很广,这里仅讨论以下问题:
第一,股东不得抽回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