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维持原则”的发展趋势
王保树
【关键词】资本三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改革
【全文】
一、“资本维持”的维持:中国的制度结构
从国外
公司法到《
公司法》,无一条文直接表述“资本维持原则”。但是,确有若干条文贯彻了“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就《
公司法》中的股份公司规则来看,它有许多制度是体现这一精神的。
(一) 资本形成中的资本维持
公司资本的形成,能否从一开始就贯彻“资本维持”的要求呢?这首先需注意的是《
公司法》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和实缴资本制。因此,资本形成中的资本维持主要依赖于以下规则的实施:
第一,发起人认足股份,缴足股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而发起设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即是发起人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或不认足公司发行的股份,或虽认足公司发行的股份而没有缴足股款(或抵作股款的现物出资) 都会导致资本的虚置,即只有抽象的资本额而没有与之相适应的资产。即使募集设立的公司,其发起人出资实态也对公司资本形成中的资本维持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所以,《
公司法》第
82 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与发起人出资实态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现物出资高估作价。现物出资高估作价是一种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的行为,它表明发起人实际出资低于其认购股份的价额,与虽认足公司发行的股份而没有缴足股款的法律后果并无二致。因此,《
公司法》在第
28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虽然是在《
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公司”部分作出的,但其精神完全适用于股份公司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