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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中的警察行政强制措施

  (2)针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①强制征用
  这方面的法律依据是《人民警察法》第13条。该条款只规定了对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等的征用问题。但是,从美国新奥尔良飓风的实践看,鉴于灾民缺少干净的饮用水和食品,允许警察在商店、超市主人已经逃难离开的情况下破门进入商店、超市,征用有关物品。[24] 而且,尽管在上述条款中没有出现“强制”字样,但是,在相对人不配合时,实际上也允许强制征用,以保证警察任务的实现。
  ②网上封堵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配合新闻信息管制,对互联网上的有害信息进行封堵,防止流言、谎言蛊惑人心。
  (3)针对场所的强制措施
  ①突发事件发生后,与当地政府、组织一同对现场进行封锁,设立警戒区、警戒哨、警戒线,维持秩序
  比如,当发生化学灾害事故时,应当根据化学危险品扩散情况确定警戒区域进行警戒,并视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要严格控制进入现场的人员量,严禁围观。没有防护措施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警戒区域。[25] 又比如,在衡阳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时,为了维持好现场及沿途秩序,珠晖区交警大队对进入该处的几个入口进行了封锁,同时对广东路、湖北路、临江路进行了交通管制以便消防车能顺利通行。[26]
  ②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
  比如对群体性事件,在劝解无效的情况下,立即着手进行强制干预的行动,抢先一步控制交通要道,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隔离冲突双方,疏散无关人员,强行带离拒不服从者。
  《人民警察法》第15条、第17条规定,是目前警察介入突发事件,采取强制措施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践看,其适用的范围已经突破法条限定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比如,在“非典”、禽流感等公共卫生事件中警察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像封锁、禁运,其目的更多的是切断病原传染的途径,确保疫情不蔓延、不扩散;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有效调度救助物质的运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27] 因此,上述两个条款的适用范围亟待修改与扩大。
  (4)针对其他基本权利的强制措施
  在事态极端严重时,可以采取极端、非常态的强制措施,对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比如在紧急状态下需要实施戒严时,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实行新闻管制;实行通讯、邮政、电信管制;实行出境入境管制;采取宵禁措施;等等。(《戒严法》第13条、第15条
  3、协助性强制措施
  往往是补足性、补强性的,即利用公安机关具有较强的强制力与手段等优势,协助其他行政机关采取和落实有关措施。
  (1)专属于公安机关采取的、助成性的强制措施
  在政府部门中,公安机关具有较强的强制力,能够有效抑制当事人的反抗;而且,也为了妥善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立法上一般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交付公安机关实施或者协助实施。但是,这类强制措施的行使目的仍然是协助性的,是助成其他行政机关的规制行为能够得以顺利实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4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北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决定”中规定:“对拒不接受体温测量或留验诊断经劝阻无效者,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实践中,也有实施这方面措施的报道。[28]
  但是,从防“非典”的实践看,强制隔离有被延伸、扩大的倾向,包括了阻断交通;禁止出差;从外地回来均须自我隔离(农村中甚至出现对外出返乡人员不区分情况,一律先强行隔离);禁止外部人员进入办公大楼、居民区等。[29] 有关的警务协助也有相应扩大的情形。其妥当性遭到质疑。因此,加强对有关本强制措施的立法和行政解释,澄清警务协助的边际界限,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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