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博士论文往往是一个人的学术高峰。但就我而言,我自以为才刚刚迈入知识之门,也许是因为这项研究如此彻底地改变了我的视角、旨趣和方法。我最大的收获,在于“问题中心”的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探索。今后的安排,我都大致会以三年为期,在本书概括的方法论的基础上,从事一部部“博士论文”的写作,发现问题,关注社会,思考中国,追求深刻,超越自我。三年是从事一项社会科学研究的必要时间,但耗费更多时间又会影响其他同样有趣和有意义的工作开展,尤其是对于我这样力图贴近社会、对“问题”足够敏感、对诸多领域和论题皆兴致盎然的年轻人。
关于方法论问题,书中有较多交待。在此我以民事诉讼法学为例,从方法具体运用的角度对法学选题和研究的方法作些归纳。方法论的运用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这是一个理论联系实际、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过程。这一过程无疑展现了研究者的个性;甚至可以说,有个性才有方法,无个性便无方法。曾有一位教授,每在研究生复试时出作文题一道,诸如“我的理想”,“我为什么要报考某某大学某某专业的研究生”。他预先设定了标准答案,列出十余个要点,批改作文时,在文中寻找“要点”,据此打分。惊讶之余,我也颇受启迪,并悟出了一个重要道理:人们通常以为一个问题包括十个要点,但我却只写第十一点。
张卫平先生曾以“矿藏与方法”之喻,分析过民事诉讼法学选题和研究的方法:
方法之一:发现和开采一个富矿,因为是富矿故而可长期不停地挖下去。比如,范愉研究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陈刚研究的“证明责任论”,就算是这样的矿藏。夏勇先生有关人权的研究亦然。
方法之二:发现一种采矿的方法,利用这种方法寻找矿藏。例如,张卫平先生从1995年开始就不断高唱和变奏着同一首主题歌——“民事诉讼模式转换”,以这一“采金石”“勘探”民事诉讼体制的结构,挖掘制度之间的紧张与矛盾,并试图从此角度全面重述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基于“民事诉讼模式转换”和“当事人主义”的立场,他成功地解释了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各种理论与实务问题。王涌有关“私权的分析与建构”的研究亦属此类,可以预期,民法的分析方法论很可能成为他今后著述的主导性方法。
方法之三,我拥有“专利权”,即选择一块看来没有矿藏的荒地,运用各种方法发现矿藏。正如李四光先生挑战西方专家有关“中国贫油论”的断言,最终开采出中国的石油。“私力救济”就是这样一块完全为人忽视的矿藏,最初几乎所有人都认为此地空空如也,不过我终究探到了矿脉,而且是一个金矿。在我看来,开采矿藏并不是最终目的,方法本身也许更重要。因为有了方法,就可能在其他似乎贫瘠之地开采出资源,在看来并无关联的地域打通间隔,实现矿藏的整体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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