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面面观
王建胜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市场主体法 惠民政策
【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将于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为便于大众记忆本法简称为合作社法,合作社法非常有必要在全国各地大力普法做到人人皆知,因为此法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意义。
本法的颁布和今后的实施从政治角度说是宣布中国改革开放阶段的结束到法制理智时代的到来。自从中国加入世贸总协定以来,随着最长保护国内行业的五年期限结束,市场经济不再仅靠党的好政策来推动了,法制是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
从经济角度说必将引发一场农村产业革命,给处于国家经济最薄弱落后的农村经济带来转机。本法是解放农村落后生产力的有力武器,是从粗放经济到集约经济的发展的推动器,能最大限度的激发十亿农民的创业欲望,启动最大的生产资料-土地资源的勃勃活力,探索广大无限的农村市场孕育、发展和成熟的经验。本法还是今后农村发展的唯一的方向,只有如此才能迅速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经济实力,缩短中国和世界强国的差距,最终达到国富民强。
从历史意义上说是本法的出台是改革开放的延续,其历史意义不低于1979年农村生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中国五十年代的人民公社,前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后者是计划时代的产物、。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自愿组合、采用民主管理,可以按照市场规律跨地域、跨行业组合;人民公社则是以自然村为单位有全体村民组成,即没有加入程序又不能自愿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同于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村民管理自治机关,也不担负一些国家行政机关的部分职能,它只是一个互助经济组织。随着此法的施行还能帮助解决中国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形成的“三农”问题,减少贫富差距促使共同致富,优配资源提高机械化使用率,解放劳动力使之向城市化转移。
从法律角度说合作社法
公司法范畴属于市场主体法,合作社法和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市场主体并存,在市场大潮推动下必然要发展壮大。本法包括总则、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法律责任、附则等九个章节,56个条款。本法有其显著的特色,本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处处渗透着国家惠民政策的影子,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