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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物权法(草案)》对环境保护的应对不足
  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角度审视物权法草案,显然其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环境保护理念的缺失
  纵观整个物权法草案,无论是物权的一般性规定还是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具体物权制度的建构,都没有将对环境问题的考量作为一个重要因素。整个物权法所坚持的仍然是“经典”的物权理论,没有将物权法置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法律机制这个大系统当中。
  2、所有权概念的过于绝对
  《物权法(草案)》对所有权内含的界定奉行的是绝对的所有权理念,没有将浪费权从所有权内容中去除。虽然所有权绝对、神圣的形象不容玷污,但也不能让物权法因浪费权的存在从而使其 “扬善止恶”这一法律最基本的功能走向反面。在现行的《物权法(草案)》中,保护环境资源的行为和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得到的仍然是“合法”的评价,物权法对环境保护行为所提供的负面激励仍然存在,现代社会环境问题滋生的物权法温床仍然没有铲除,这里仍然是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的乐土。
  3、资源物权制度的规定不合理
  虽然物权法草案在第四十六四十九条规定了环境资源的归属问题,在第一百一十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环境资源的利用问题,但这些规定要么十分原则,要么与现行的法律规定不能衔接,而且也不完整。环境资源的利用问题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非常重要,无论是水资源、渔业资源的利用,还是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的开发,抑或野生动物资源的使用,都需要物权法对其作出合理的规制,以规范这些环境资源的归属、利用。物权法调整的缺位必将导致环境资源利用秩序的混乱,造成环境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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