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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在传统物权法中,所有权是绝对权,其所包括的不可侵性、自由性、优越性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仍然是所有权在制度变迁中不变的信念。直到现代,所有权仍是近乎“万能的权利”,是“实际上不受控制的对财产的使用和处置的支配权”,甚至包含了“滥用一件物品的权利”或“糟蹋物品的权利……”。这意味着,“浪费”是当然的权利。
  所有权虽然对保护财产权利有着不可磨灭的功劳,但其弊病也非常明显。这种绝对的权利造成的一个严重的后果是所有权在整个权利体系内的空间过度膨胀,所有权人可以对所有物为所欲为,破坏所有物、挥霍所有物也成为所有权不容质疑的内容,而对于这些行为,其他人甚至国家都不得加以干预。因此,在绝对性理念支配下的所有权制度中,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行为已成为行使所有权的合法行为,使得物权法成为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避风港。
  “解铃还须系铃人”,由物权法所造成的“问题”只能由物权法自己来解决,专门的环境立法并不能解决属于物权法的问题。因此,物权法只有本着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对绝对所有权制度进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改造,才能为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提供合理的制度安排。否则,我们制定出来的物权法将可能成为加重环境问题的原因。
  2、中国已经确定的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目标,为物权法回应环境问题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和理由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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