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吕忠梅
【全文】
《
物权法(草案)》经过数次修改,日趋成熟,成绩不可否认。可是,从多次修改的情况看,对于回应环境保护的需要这样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始终没有达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程度。虽然
物权法不应也不能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法律,但是,对于这样一个世纪性问题也应做出积极的回应。否则,将会使中国
物权法的时代性、实效性大打折扣。为此,针对《
物权法(草案)》,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
物权法应该而且可以在应对环境问题方面有所作为
物权法作为典型的私法,它所担负的使命是保障私的安全,不是解决诸如环境问题的社会问题的主要法律领域。但同时也要看到,
物权法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与时俱进,充分发挥着自己特有的弹性,以适应变迁了的社会的需求,它可以在其特有的弹性限度内和不改变
物权法秉性的前提下对某些制度内容做出革新,提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新的解释。中国正在制定的是人类进入21世纪的
物权法,环境问题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最大也是最严重的问题,更是中国当代发展的最大问题之一,处于这种历史条件下的
物权法不能也不该对环境问题无动于衷,必须以自己的方式做出相应的回答。
1、
物权法的核心制度——所有权制度对环境问题的形成有着直接的责任,没有对所有权的限制就没有环境保护,
物权法必须面对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