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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信仰:法的背后是什么?——访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教授

  刘:在中国,人们对信仰与宗教的概念与西方不同,这让人们理解起来很困难。我的理解是,法律应该是人民的法律,否则人民就不会信仰它。法律应该是属于人民自己的某种东西。但是,在中国,在法律背后并没有什么信仰和宗教,法律就是法律,在它背后或者超越它之上并不存在任何东西。
  伯:如你所知,如果我们现在留心所有不同文明的交互作用,包括中国和西方,我们会发现事情正在发生变化。我正在教一个课程,叫做“世界法”,是关于世界上所有法律体系的共同特征。因为在每一种文化中,都有法律、法庭、审判庭,在司法、立法和行政方面,它们都有相似之处。在所有的文化中,即使是最原始的文化也一样,你可以询问这方面特定的人类学家。我的课程就是关于所有法律体系的共同特征。在导言之后,我会先介绍世界经济,经济法,银行的“信用证”,它们在全世界都是相同的。
  刘:好。
  伯:“提单”是我最喜欢的例子。你知道在中文里“提单”怎么说吗?当你载运货物时,你将货物装船或是装机之后,你会从承运人那里得到一张单子,上面写着“to the order of”等等。通过转移提单,货物的个人所有权证明和航运风险也得到了移转,这是出于流通秩序的考虑,它使贸易成为可能。你知道在中文里哪个词可以用于表示“to the order of”吗?就像写着“支付令”的支票,银行支票?
  刘:我们没有私人支票。
  伯:你们一定得有,否则我们怎么能够购买你们的珠宝和玩具,还有其他我们正在购买的一些东西?
  刘:这是您给学生举的例子吗?
  伯:是的。
  刘:在您讲这个例子之前,没有人注意过提单或支票上的字吗?
  伯:学生们从不阅读它们。但如果那上面没有这些字,它就无法流通。这些词语使其得以流通。在西方的每一种语言中,都有一个类似于“支付令”的东西。我确信在中国也有,因为文件如果没有流通性,就无法进行国际贸易。所以不论在坦桑尼亚的廷巴克图,还是在世界上的其他任何国家,银行都是相同的。我把它称为“世界法”。它过去被称为国家法。今天再看查士丁尼法典,它将法律分为两种,国家法和人民法。这是两种类型的法,人民法,也就是民法,是世界上的共同法。每一个国家都有盗窃、杀人等犯罪,都有法律,专门的法庭和特定的商业法。
  刘:既然如此,您为什么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呢?
  伯:是的。现在的问题是,世界法后面的信仰是什么?这一点确实非常困难。你知道根据《可兰经》穆斯林是不应该收取利息的,他们放贷时不能拿利息。你父亲也好,银行也好,借给你钱都不应该有利息,但实际上每一个穆斯林银行都在收取利息,对你们(中国人)来说,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个问题,我进行了研究,我认为被禁止的其实是高利,即过高的利息。“利息”这个词在12世纪被发明出来是为了区分钱的使用与成本。你可以说某个人借钱给人的损失由于收回了比贷款本身更多的钱而得到了补偿。他们将其称为“利息”而非“高利贷”。这就是我们今天的法律,这个法律在世界任何地方,包括穆斯林国家都是一样的,虽然那些国家的人还没有学会对利息与高利贷进行区分,但那里的银行在实践中对两者的区分是很明确的。我的世界法的第二个典型的例子是关于体育运动的。在一个奥林匹克运动员必去之所,瑞士洛桑,有一个运动仲裁庭。曾经有一次在中国举行了一场美法之间的拳击赛,可能是世锦赛,我不确定。美国拳手在每一局单项比赛中都是胜者,但在第十局,裁判员判定他在拳击带之下出击,属于违规,他因此输掉了比赛。这是拳击的世锦赛,奖值数百万美元。因此他向国际仲裁庭提出控诉,说他有摄像可以显示在比赛中他没有违规。因此,仲裁庭需要做出判断,究竟是裁判员的决定正确还是摄像机说了实话。他们听取了双方的意见。顺便说一下,摄像机也可能因为拍摄角度等方面的原因造成误视。
  刘:教授,您认为在宗教和法律之间也存在共同之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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